刑與凶

第40章 調整

第40章 調整

武警醫院,消化科。

主治醫師放下手中的檢查報告,搖搖頭說:“確定無疑了,胃癌,癌細胞已經擴散,腫瘤也破壞了胃壁和血管,因此出現了嚴重的胃**與出血,造成嘔血症狀。”

“她的情況,不說病入膏肓、行將就木,也查不了多少了。癌症本身就尚未被徹底攻破,治愈率極低,堪稱絕症,更何況她一直拖著不治療,身體多處器官都已經被破壞,個別的甚至已經喪失功能,救不了了。”

“別的不說,就她這情況,哪怕癌症已經被攻克,甚至治療方法已經大麵積普及了,想要把她救回來也很難,至少已經徹底潰瘍、穿孔的胃脹,以及其他受損的器官,想要修複就得花費不少功夫,何況癌這個源頭還無法解決。”

於辰有些奇怪:“有這麽嚴重嗎?我看她昨天……不說生龍活虎,至少也沒看出太虛弱什麽的啊。”

醫生說:“她並沒有接受過化療、放療,因此看上去還算比較健康。這種情況下,如果還能讓人一眼看出她的虛弱,那麽她的生命恐怕就進入按天計算的倒計時中了。”

頓了頓,他又解釋道:“化療、放療等針對癌症的治療方法,確實可以較為高效的滅殺癌細胞,但這兩種方式滅殺癌細胞的原理,簡單講就是兩個字,滅活,而且是無差別的。”

“也就是說,在殺害癌細胞的同時,會對身體造成極大的損傷,對身體機能也會造成破壞。每次做化療之前,都要檢查病人的身體狀態,說白了就是這個原因。”

“所以,同期的癌症病人,可以說,接受化療的,要比未接受化療的看上去來的虛弱得多。但,接受化療的病人,存活期往往要長上許多,而且本身身體素質好的話,未必不能挺過去,或許能痊愈。”

“但化療的傷害依舊擺在這兒,因此,針對癌細胞的靶向性藥物及治療措施的研究,一直是癌症攻克計劃的重要項目之一。如果哪天針對癌細胞的治療手段被徹底研究出來了,癌症不說被攻克,至少病人會好受許多。”

“當然,這些研究目前已經有了初步性的進展,許多針對各類癌症的特效藥物,就是這一原理。隻不過受限於成本與生產規模等原因,這些藥物都還很貴。”

……

艱難的與醫生完成了交流,逼著自己聽完實際上並不是很懂的科普後,於辰晃晃腦袋,和袁友衝走到病房門口,問道:“現在怎麽辦?把胡芬留在這兒繼續治療?”

“按規定來,該怎麽辦就怎麽辦。”袁友衝搖搖頭:“還有,叫胡芬的家屬過來,把醫藥費什麽的交一下。”

說完,他又輕歎口氣,繼續道:“我大概明白,胡芬為什麽在已承認殺人的情況下,對於細節方麵依舊有所保留了。因為她知道自己得了癌,所剩餘的時間並不多,死亡對於她而言,並沒有太大的威懾力。”

於辰回過神來,臉色凝重,說:“所以,咱們先前可能想岔了,她替共犯隱瞞,未必是出於感情因素,而在於利益。別的不說,隻要對方承諾給她,或者說給她家人一大筆錢,她可能就會毫不猶豫的答應下來。”

“那麽,這樁案子就不一定是共同犯罪了,而是買凶殺人。”袁友衝接話說:“凶手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讓胡芬出手,幫他殺人。”

“而胡芬事先準備的,裝有衣服與榔錘的背包,很可能就放在幕後主使的手中,等需要的時候,再交給她。”

“很多疑點都解釋的通了,”於辰說道:“但為毛我完全沒有鬆了一口氣的感覺?反而覺得更加頭疼。”

“因為,撬開胡芬的嘴,讓她供出幕後主使的難度更大了。”袁友衝輕聲說:“有了必死的覺悟,而且罪行已經犯下,再沒有回頭路,哪怕單純為了死後家人日子能過得輕鬆舒服些,她也絕不會供出主使者。”

“否則,她犯下這種大罪,就變得毫無意義了,不但要為此付出代價,還什麽都得不到。”

“現在嘛,哪怕咱們尋獲了更多的線索與證據,恐怕她也不會改口,甚至會更加激動的說這一切與他人無關,都是自己幹的,妄圖以劇烈的情緒來取得咱們的認同,給我們造成一定的阻力。”

於辰猶疑片刻:“要不,和她講講道理試試?”

“講道理?”袁友衝斜了他一眼:“怎麽講?別說咱倆,全支隊上下,貌似都沒有擅長嘴遁的。”

“我們勸不動,有人可以啊。”於辰說:“她現在做的這一切,無非是想等死後,家人日子過得好一些罷了。”

“那咱們就讓她的家人來勸她,同時和她說清楚,她的目的不可能達成,哪怕對方真的給她家人打款了,我們也會將之凍結,而且,使用贓款本身也是犯罪行為,她的做法,隻會把家人也給推進深淵。”

“嗯哼,是個主意。”袁友衝點點頭:“可以嚐試一下,不過這事兒就不用我倆跟了,交給老雷和老穀吧,咱們看看能不能從別的方向突破。”

於辰挑眉,調侃道:“我記得你昨晚還說,咱們應該重點跟進胡芬這條線才對,別舍近求遠、舍本逐末,咋這麽快就打自己臉啦?”

“此一時彼一時。”袁友衝聳聳肩,毫不在意的說:“刑偵工作本來就得結合實際情況隨時對方向做出調整,這會兒既然發現胡芬難以攻克,而你想到的法子又不一定非得咱倆咬著,咱們當然就得換個思路了。”

“好吧,”沒能看到袁友衝尷尬的表情,於辰有些失望,但也沒多糾結,說:“言歸正傳,你打算怎麽辦?”

“想法子直接確定幕後主使。”袁友衝說:“最主要的評判標準,就是作案動機。至於作案條件,既然是買凶殺人,那麽不在場證明就失去作用了,不做重點參考因素考慮。”

“簡單說,蔡歡、宋軒的不在場證明不成立,得重新調查,看看他們是否具備作案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