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案子發生後,第一任務就是確定遇難者的身份,他們是不是原來的乘客?有沒有人成功逃生了?
在屍體被嚴重破壞、不能辨認出五官的情況下,法醫隻能根據遇難者的特征來進行個人識別。經過法醫清點,有的屍體是身上有手術疤痕、有的屍體身上有身份證、有的屍體身上有手表、項鏈、鐲子、鑰匙等物品。根據這些特征與線索,法醫們將遇難者的身份確定了下來,後經遇難者家屬認領無誤。
那遊船上的人員都遇難了,他們的死因呢?這就是法醫的第二任務。遇難者是在火災中喪生的,還是被人殺死後,扔到了底艙中?畢竟,搶劫多為求財,殺了那麽多人,有些不大合常理,而且遇難者身上還藏有些財物,這些財物怎麽沒有被搶去呢?
這跟搶劫殺人的推斷不符!
可由於遇難者的屍體經過火燒、水泡(消防隊滅火時給屍體所在的底倉灌入大量水,屍體也因此在水中漂移,改變了屍體原來所處的位置與姿勢),法醫已經無法從屍溫變化推斷死亡時間。大部分屍體燒毀嚴重,法醫也不能從屍斑、屍體僵化情況判斷死亡時間。為此,法醫就通過屍體胃容物來判斷。
我看過杭州公安局法醫做的鑒定書,那些遇難者胃容物有50到150克不等,主要為可辨物的飯粒、青菜、筍、肉末樣物,這說明消化程度較重,應該是在最後一餐兩小時後遇害的,但旅遊中進餐有一定的隨意性,因此仍不能提供精確的發案時間。
在解剖中,法醫發現屍體器官及支氣管、小支氣管均有多少不等的煙灰和炭末,有幾例還能見到氣管內有凝血塊,多具屍體的皮下組織及肌肉呈鮮紅色。在取走屍體組織、血液作碳氧血紅蛋白分析後,法醫得出了其含量高達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結論。這說明了什麽呢?說明遇難者大多數死於一氧化碳中毒引起的窒息,少部分人處於著火中心部位,造成體表廣泛燒傷引起原發性休克死亡。
遇難者是在火中喪生的?是什麽原因使得他們被關進底艙呢?法醫在解剖中,隻發現一名女性遇難者前臂有骨折,其他均發現有機械性損傷,這即表麵遊船上沒有發生過打鬥。“海瑞號”遊船上有32個人,數量較多,若遇到搶劫,他們人數應該占優勢,為何沒有反抗?
也許,有的人會猜測,罪犯帶有武器的話,人數再多,他們可能也不敢反抗。問題是,帶著武器在千島湖上搶劫,遊船上的人發現了情況後,他們還會讓其登船嗎?他們完全有機會加快船速逃生,或者使用遊船上的器具組織罪犯登船。
這是最大的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