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盲目求購
進行國債投資,首先應對國債的基本常識有一個初步了解。如2000年第二期憑證式國債,其特征為記名式國債,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期限2年期、3年期、5年期三種;個人購買該期國債實行實名製,可以提前兌取。從這些特征看,國債並非適合所有的投資群體,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投資需求,來決定參與與否以及參與程度。如果投資者渴望得到更高的收益,而且,同時又願意承擔一定的風險,就應選取股票、外匯等投資方式;如果投資者希望持有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品種,就不應選擇憑證式國債,因為憑證式國債不能流通轉讓;即便投資者“鎖定”國債進行投資,也應當慎重選取合適的期限種類。用閑置時間較短(不能過短)的資金投資,宜選擇兩年期的國債:如果手頭有相對穩定的資金長期不用,則應當選擇三年或者五年期的國債進行投資。不宜短線介入
憑證式國債不能流通轉讓,雖然可以提前兌取,但同時要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現假設一投資者5月1日購買今年二期憑證式國債,他選擇三年期共購進1萬元。半年後,因急需用錢,該投資者持券到原購買點要求提前兌付。根據有關規定,應按年利率0.81%計算,可得利息41元,再扣除按2%計收的手續費20元,實得利息為21元;與同期銀行利率(0.99%)比實際少收入了28.5元。投資者的持有期越短,他相對的“損失”就越大。仍以上述投資者為例,假設他於6月1日即購買一個月後提前兌付,根據有關規定,購買期限不滿半年不予計息,而且仍應向銀行支付手續費20元,與同期銀行儲蓄存款相比較,投資者實際損失已近30元。就憑證式國債而言,投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都不如選擇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因此,如果投資者手頭有短暫閑置資金,就不宜選擇憑證式國債:同樣,投資者在對所持資金的未來用途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也不宜盲目選購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