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失敗不來往清退財產應謙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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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戀愛,如果失敗,雙方提出分手,那麽,有時就會出現一些財產紛爭。在解決戀愛財產紛爭時,如果都能為對方著想,以理智、冷靜的態度來處理,糾紛會很快平息。我們應該尋求這樣的效果:不能成為夫妻,可以做朋友,不能成朋友,也不必成為冤家對頭。戀愛期間的財產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把對方寄來的書信、書籍、材料,盡可能地退還給對方。這樣既可以防止見物傷情,也可以去掉心病,忘卻這一段傷心的往事。這樣做,可以為以後尋找戀人時,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和麻煩。
二是在戀愛期間,兩人共同吃喝玩樂的消費,不管誰花得多,誰花得少,以不結算為宜。因為這些開銷不僅很難算清,而且在計算中,還容易使矛盾激化。
三是對戀愛期間或者是確定婚約以後,雙方互贈的東西,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兩人在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係時,已經贈送給對方的物品,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請求返還。如果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要根據情況,依法處理。我們所說的互相贈送的禮品,一般不予返還,這僅僅是針對一般的物品而言。如果是貴重物品,如金銀、房屋等,贈送這些物品是以存在戀愛關係或者婚姻關係為前提的,一旦戀愛關係中斷,婚姻關係不可能存在,那麽,不能讓失戀的一方在承受失戀沉重打擊之後,還要蒙受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因此,對贈送的貴重物品,應當返還。如果物品已經毀壞或者不存在,通常是折價返還。對贈送的物品歸屬不清,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大,又都舉不出證據的時候,對價值大的,應當視為共同共有財物,在取消婚姻關係的時候,一般應當進行適當分割。
當事人在戀愛期間,應當考慮到存在戀愛失敗的可能,在這期間,盡量不贈送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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