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青春賠償無依據精神賠償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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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工作時間長了,什麽案件都能遇到。一個年輕美貌的姑娘到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她的男友給她“青春賠償費”。她的男友跟她戀愛4年,在這期間,男友與她多次發生性關係,使她人工流產兩次,現在又懷孕了。可是就在這時,她的男友在沒有任何原因的情況下,竟提出要跟她終止戀愛關係。這4年,使她由22歲成長到了26歲,既錯過了選擇男友談戀愛的最好時期,又因為兩次流產使她的身體遭到很大損傷。目前,她又得進行第三次人工流產。據此,她要求法院判令男方給付青春賠償費4萬元。

法院接待人員告訴她:起訴可以,因為這是公民的權利。但戀愛不成就跟對方要青春賠償費、精神賠償費,這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做出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即使起訴也必然敗訴。至於人工流產的費用,對方應當承擔一部分,因為未婚懷孕,雙方都有責任。姑娘不服,認為人工流產的費用不多,但對她的身體損傷太大,對以後的戀愛、結婚影響也很大,所以男友不給錢不行。她對法院接待人的意見不服,但又感到起訴後勝訴的可能幾乎沒有,就背地裏找到男友的父母,跟他們要應當由他們兒子給付的“青春賠償費”兩萬元。並威脅說:“如果不給,就把孩子生下抱過來。”男友的父母無奈,隻好給姑娘兩萬元。這位小夥子知道後,向姑娘要這兩萬元,沒要回來,就向法院起訴。法院做出判決:小夥子應當支付女方人工流產費500元,其餘19500元屬於不當得利,女方應當退給男方。

戀愛失敗,雙方都不同程度地浪費了一段青春時光,精神上也確實會受到傷害,但法律不承認失戀後的“青春賠償費”和“精神賠償費”,使這位姑娘和類似她的遭遇的人吃了虧。這件事告訴人們:男女在戀愛過程中,都應當堅持健康向上的戀愛觀,都應當堅持不以婚姻問題索要財物,這也包括因為終止戀愛、解除婚約而向對方索要“精神賠償費”這樣的錢財。人們應當看到,戀愛期間發生性行為的危害,應當看到可能因此會發生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