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前被解除經濟補償你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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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與單位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負責食品操作。當時劉女士持有健康證。一年後,單位組織體檢時,劉女士被查出為“肝炎病毒攜帶者”,雖然不需要休息和治療,但屬於終生病毒攜帶者。於是,衛生防疫部門吊銷了劉女士的健康證。單位打算安排劉女士去做清潔工作,但劉女士沒同意。單位因沒其他合適的工作崗位安排劉女士去做,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劉女士認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應當給予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聚焦: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性質的金錢。
(1)經濟補償的對象。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對象是勞動者,具有單向性。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經濟補償旨在維護其合法權益,消除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影響其生活的後果,以保證勞動者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所以,經濟補償具有補助勞動者生活的性質。
(2)經濟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主要法律依據是我國《勞動法》第28條、第91條的規定。其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合同,也包括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二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包括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也包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經濟補償的標準。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為:
①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②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③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④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⑦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⑧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計算依據和列支:
①根據上述《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②根據《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前述②、④、⑤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③根據《經濟補償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打工者,都可以享受用工單位的經濟補償金。打工者因違紀、違法被用工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案例警示:
(1)企業應依法負起勞動合同補償義務
企業在依法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不應忽略自己依法應承擔的補償義務。不能因此行為導致打工者生活陷入生存危機或衣食無著的境地。企業一定要依法妥善處置,不能當成負擔和包袱一推了之,不管不顧。否則不僅損害打工者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企業形象,還將留下遺患,造成企業與打工者間的激烈對抗,不利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2)企業應做好思想安撫工作
一些打工者有很深的單位情結,甚至將其工作單位視為終身依靠。所以,當單位解除其勞動合同時,難免有種種的不舍及種種的失落。為此,企業應做好相關的思想開導及安撫工作,及時予以人性關懷與補償,使其得到壓力的緩解及情感的釋放,調整心態適應變化了的現實,重新定位。這樣企業與打工者間就不會劍拔弩張、怒目相向了。溝通是最重要的,有效的溝通可化幹戈為玉帛,達成和解、取得共識。
(3)打工者應學會處變不驚
當打工者遭遇變故被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學會增強自身的承受力,處變不驚。當然不能逆來順受。當自己合法權利受損時,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決不讓步。同時還應及時進行自我調整,以適應現實的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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