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教育為重罰款並非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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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某地有關部門近日明文要求出租車駕駛員要熱情地使用文明用語,包括“謝謝、你好、請問到哪裏、請帶好隨身物品、下車時請注意安全、再見”等。在營運中沒使用5句文明用語的出租車駕駛員及其所在企業,均將受到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此舉一出,在出租車駕駛員中引起強烈衝擊波,搞得駕車上路人人自危,生怕哪一次疏忽大意撞上“高壓線”,被狠狠罰款當靶子打。對於城市來說,出租車就是它流動的名片,文明的窗口。然而管理也好、處罰也罷,都不能太離譜,否則難以獲得大眾的支持和認同。對服務行業的管理應依法進行,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處罰,亦不能隨意而為。否則,完善管理的初衷是難以實現的。
法律聚焦:罰款
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實行獎懲製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反政策法規、財經紀律等的職工,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根據上述獎懲條例第12條規定,企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該獎懲條例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職工因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或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可見,以出租車司機營運中沒有使用文明用語,便處以高額罰款,這既不符合我國法律公平、公正原則,也與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相稱。嚴格地說,文明用語僅屬於道德教化調整的層次與範圍,並非法律規範強製的內容。以法規規範代替道德調節,實屬不當。
案例警示:
(1)罰款不是萬能的
罰款可能是管理手段中最見效、最管用的辦法,它能使被罰者深感切膚之痛,使其因不拘小節而付出高昂的代價。但是,高額罰款本身帶來的弊病也是致命的。從某種角度上看,這暴露了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水平滯後與低下,管理手段的粗暴與簡單,管理思維中沒有以人為本的理念。罰款,僅僅是對違法違紀處罰的輔助性手段,不能作為進行文明建設的主要和唯一手段。用高額罰款的方法進行管理,是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侵犯,是對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的背叛,因此也難以獲得廣大公眾的認同和支持,難以使文明深入人心,成為人們自覺的行為意識。高額罰款本身就是一種不文明的典型體現。以非文明的管理手段去倡導文明,其結果令人堪憂。所以說,罰款不是萬能的,一時的成效也是治標不治本,不能解決人們思想深處的問題。
(2)文明是道德長期教化的結果
企業管理也要注重道德教化,對職工進行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培訓,不斷規範職工的行為舉止,使職工養成文明禮貌、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在企業上下形成濃厚的文化氛圍和良好的文明風氣,樹立道德標兵、文明楷模,使德行高尚的人得到企業的厚待與厚愛,得到職工的尊重與尊敬。每個社會都需要道德,每個企業也都離不開道德,道德不僅體現在人與人的交往中,也體現在企業對其職工的管理中。道德是企業與人、企業與社會連接的紐帶。可以說,沒有受過道德教化的人,一定是不懂禮儀的人。企業亦如此,沒有企業道德和企業文化,企業就沒有靈魂,沒有靈魂的企業是沒有尊嚴的。它既不懂得尊重自己,也不懂得尊重職工。因此,管理中不斷地使用高壓手段或動粗,亦不足為奇了。
(3)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社會的引導
由於人們的認知水平不同,人們對道德內涵的理解就不同。今天的社會,人們對道德的認識是多元的。道德的最低要求與法律連接,道德的最高境界與信仰相連。可見最低的道德要求需要法律來支撐,而較高層次的道德則完全靠人們的自律與自覺了。社會的發展,需要更多較高道德層次的人來推動,僅憑法律的幹預與介入怕是難以實現的。人們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國家的關注、社會的引導、輿論的支持、教育的投入等,同時,也需要人們自身抱有較高的認識、較大的熱情並付出極認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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