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攜帶管製刀具違法觸犯法律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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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檢人員在例行檢查旅客攜帶的物品時,發現一蘇姓男子的物品中竟“藏”有一把近40厘米長的管製刀具。經機場派出所民警詢問,該男子說,自己是蕪湖市某公司職工,欲乘機前往南京。這把刀具是從沈陽太原街地攤上花十多元錢買的,準備回家收藏。然而就是因為這把刀,不僅讓蘇某沒能如願登機,還為此被拘留10天。蘇某很委屈,不讓帶刀沒收就算了,怎麽處罰這麽重啊?

法律聚焦: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製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規定:第一,在適用機關上,隻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第二,在適用對象上,對下列人員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歲以上的;四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裁決、執行的程序。目前,關於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消防管理條例》、《戒嚴法》等。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當然,本案蘇某可以對行政拘留提出不服,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為了防止警察濫用職權,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把行政拘留處罰細分為1日~5日、5日~10日、10日~15日三個檔次,避免警察自由裁量幅度過大,確保公安機關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案例警示:

(1)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在生活中,確實還存在著大量不懂法的人,這些人常常因為對法律的無知,所以很隨意地幹出違法的事,事後總感萬般委屈。而事實上,不懂法並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和借口。法律應當成為我國公民的日常必修課,起碼應當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去做的,這是公民社會生活的行為安全底線。不了解法律規定的行為底線,自然不能算一個合格公民,起碼沒履行守法的義務。知法人的行為便有了準星和指南,既能保障個人的權利行使,又不會危害社會管理。所以,一個知法的人,應當說是掌握了自己自由的人,維護了自己權利的人。

(2)守法基於對法律的敬畏

冒犯法律的人,不一定都不懂法,有些人是出於對法律的不敬和輕視,即所謂知法犯法。這些人比法盲更危險、更可惡。他們向法律挑戰,或是出於另類的舉止及僥幸心態,或是出於一種示威的對抗。總之,他們主觀上是故意或惡意的。這種人不珍惜自己,也不愛惜他人,視法律為一種羈絆與束縛,意欲掙脫或解除為後快。他們視個人的自由與權利為至高,淩駕公共秩序之上,肆意冒犯法律,踐踏法律,最後隻能領受應有的處罰。

(3)守法方有自由的生活

守法是公民社會生活中,應盡的責任和最基本的義務。要想擁有自主和自由,不守法是難以實現的。守法是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也是對自己權利的嗬護。唯有人人自覺守法,人人才能盡享權利。否則,正常有序的社會生活鏈條就會斷裂,人們權利義務關係一旦失衡,糾紛、爭鬥將持續不斷。所以,我們不能讓違法犯罪等行為汙染法律這條清澈的河流。排汙治理、清潔河流就是守法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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