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隻訂婚關係不牢簽訂協議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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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或者是婚約,是指欲結婚的男女雙方為自己,或者其家長為子女,就締結婚姻關係所達成的口頭協議。如取消,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否則就是大逆不道。

在以前,訂婚是確認婚姻關係的必經程序。這就像現在的結婚登記,沒有訂婚或者婚約,不能直接舉行結婚儀式。在現在的某些地方,特別是農村仍然沿襲,隻不過是訂婚或者婚約代替不了結婚登記。訂婚時,一般是男女雙方的父母到一起,見見麵,有的還要一起吃頓飯,或者互相贈送點禮品。

對訂婚,我國婚姻法采取了不承認、不否認的態度。也就是不保護、不反對、不禁止,也不提倡。由於這種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訂婚與婚約越來越少。從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來看,訂婚會帶來許多積極因素,如能結合實際,再加上一些新內容,會對男女雙方都有好處。對此,我們談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訂婚可以防止或者減少“三角戀愛”的發生。訂婚雖然不等於結婚登記和結婚儀式,但它卻是明確婚姻關係的一個重要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三角戀愛”引起的紛爭太多。出現“三角戀愛”,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從兩人相識到確立戀愛關係,沒有一個明確標示。如果僅僅是相識,一方除了與對方相識之外,當然也應當允許與別人相識。目前,戀愛中的雙方互稱為“朋友”。女方稱男方為男朋友;男方稱女方為女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允許人家有多個朋友。況且還有個婚姻自由問題,任何一方都有戀愛自由。沒結婚的男女雙方,願意跟誰戀就跟誰戀。所以反對同時與多人戀愛往往沒有效力。如果雙方訂婚了,雖然沒進行結婚登記,但雙方已經約定了婚姻關係,這就不允許對方再與他人戀愛,從而會阻止“三角戀愛”,會避免或者減少“三角戀愛”之爭。

第二,訂婚實際上就是男女雙方就婚姻問題達成了協議。如果能把這個協議用文字寫下來,使它成為書麵的,再加上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例如約定財產等,使這種內容受法律保護,訂婚就會起到更多的積極作用,這會鞏固婚姻關係,防止發生糾紛。

因為我是法官,所以總願意把話題扯到案件上。從目前看,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出現了一個新動向,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越來越多,而且在這些債務中,有許多是虛假的。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兩人鬧離婚,都能講出各自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自己親友的債務。如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男女二人都同意離婚,但都在債務問題上糾纏,互不相讓。女方說:當初兩人為了結婚,她向父母借了3萬元買房,在向法庭遞交了證據的同時,還向法庭提供了其父母出的證據。而男方也向法庭提供了類似的證據。男方提供的借據上寫明:為了結婚買房,他跟姐姐、姐夫借4萬元。雙方各自的證人都向法庭保證,自己的證詞是真實的,如有虛假,願負法律責任。而男女雙方在肯定自己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同時,又都說對方提出的證據是虛假的。那麽,到底誰提供的證據是真的,誰提供的證據是假的,怎樣判斷,這可難壞了法官。類似這樣的例子很多。男女雙方一旦到法院去離婚,就先找人做偽證,或者向自己的親友、朋友打假借條,並讓他們出庭作證。這樣做的結果,實際上不是打離婚官司,而是利用離婚訴訟來勒索對方。一場官司久拖不決,雙方都氣個半死,也把法官難壞了。

麵對這種現象,夫妻在結婚之前應當先有個約定。即:為了預防紛爭,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問題,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商定。如果需要借款,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簽字,單方做出的決定無效。類似借據之類的東西,應當經過公證。做這樣的約定,最好是在訂婚時進行。在訂婚之前的相識或者一般的戀愛時期,訂這樣的協議太早。如果是在結婚登記時或者是在舉行結婚儀式時進行,又太晚。因為臨近結婚的兩個人,已經愛得“死去活來”。他們指天發誓:“不求同生,但求同死”,“海可幹,石可爛,兩人相愛的心不能變”。在這種情況下,怎能提出將來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呢?可是,到了兩個人打得你死我活,不把對方勒索成精光一根棍決不罷休的時候,再談正確分割家產、公平分擔家庭外債時,已經太晚。因此,最好的時機便是抓住訂婚這個機會,由媒人或者由雙方共同委托的人主持,簽訂一份預防糾紛,保證愛情健康發展的協議。在協議中,把以後可能遇到的家庭中的問題,如借款、購房、贍養雙方老人等問題,全都講明、寫清,這樣一來,訂婚便會起到很好的作用。通過訂婚形式,簽訂受法律保護的有關協議,這對雙方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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