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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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被告孔××於××年××月經人介紹相識。相處時間不長,我對她了解不全麵,在我母親的勸說和催促下,同年6月與她草率結婚。婚後生一女兒,取名王×,今年10歲。從××××年×月份起,因為她常常夜不歸宿,我們開始吵架。她把孩子推給我母親照看,自己卻不盡母親的義務。當我問她為什麽這樣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時,她說:“我有我的自由,你有你的自由。我想什麽時候走,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著。”更嚴重的是,從××××年×月份起,她回娘家居住,至今已有3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項的規定,這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許離婚。況且在這期間,我曾兩次到她娘家接她,均被拒絕。我也想以我的誠意換取她的誠意。最近,我又同我廠兩名同誌一起去接她,又一次被她拒絕。不僅如此,她還趁我不在家時,把凡是屬於她用的衣物和被褥偷偷取走,並拿走了結婚以前我買的一台照相機。這些事實足以說明,我們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雙方都痛苦,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準予我與被告孔××離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我和孔××經常吵架,有我們的鄰居宋××、李××能夠證實,他們的住址是××市××區××街××段××號。
孔××回娘家居住,與我分居3年,有範××能夠證實,他現住址是××市××區××大街××號。
我先後三次去孔××娘家去接孔××回家,她均拒絕,對此有我單位的薑××能夠證實,他的住址是××市××區××街××號。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年×月×日
附:1.起訴狀副本一份;
2.家庭共有財產清單一份。
家庭共有財產清單
雪花電冰箱一台;
三洋牌彩電一台;
環球牌收錄機一個;
落地式電風扇一個;
組合家具一套;
寫字台一張;
雙人床一張;
自行車兩輛;
被褥三套;
白色毛毯一條;
三人各自用的棉衣、單衣總計70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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