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如果被起訴答辯和反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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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兒王×由我監護撫養。其理由是:女孩子逐漸長大,現在已經10歲,隨母親生活方便。另外,女兒在生活方麵尚不能完全自理,特別是在穿衣服、日常生活等方麵,需要母親照顧。況且原告家庭中有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女兒在這樣的家庭中生活,不利於健康成長。

二、現住房屋由我和女兒王×所有。我們現住房屋坐落在××區××段××號,三樓,建築麵積72平方米。該房是我們家庭的共有財產。目前市場價格約15萬元左右。如果按家庭共有財產分割的話,原告王××隻能得到他的那一份額。如果將該房判歸我和女兒王×所有,不僅方便女兒王×就近上學,也方便我就近上班。而原告王××母親家有房屋,他有地方居住。這所房屋歸我和女兒所有,原告王××則不用再負擔子女撫養費,在財產、子女撫養費方麵,不再發生爭執。

三、關於其他方麵的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意見。原告王××所用的衣服、自行車、一套被褥歸他所有。我和女兒王×所用的衣服、自行車、被褥歸我和女兒王×所有。對其他日用品,應該歸我和女兒王×所有。因為在離婚後,原告王××不需要另拿子女撫養費,況且原告王××回他母親家生活,生活日用品他母親家都齊全。

總之,希望人民法院準許我和原告王××離婚,並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將女兒王×判歸我監護撫養,將現住房屋判歸我和女兒王×所有。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孔××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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