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產需商量辦商量不成法院判(2)
-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應當以夫妻共有財產來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於知識產權的分割情況有以下兩種:一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二是離婚時,對知識產權還沒有取得經濟利益,則該知識產權歸創作者所有,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5條有明確規定。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所說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上述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股東的書麵聲明材料。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離婚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出資經營的,出資部分的權益歸個人所有。但另一方為該財產的經營管理做出較多貢獻的,應當給以適當補償。屬於個人婚前的財產,實物仍然存在的,原則上歸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屬於個人財產的實物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消費掉的,也不再補償。因此在離婚時,原實物所有人無權主張這部分財產的權利。
離婚時,對大操大辦的結婚費用,不得向另一方追索。即使追索,法律也不予支持。支出一方無權要求追索,而另一方也無義務償還。這是因為法律不支持結婚時大操大辦。
婚姻法第47條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