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係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第八條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