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14.中國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1903年,清朝政府頒布了“獎勵公司章程”,鼓勵集股創辦公司,該章程於1907年又進行了修訂。1903年,清朝政府頒布《公司律》,計131條,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成交的公司法。宣統二年(1910年),清農工商部對原《公司律》加以修訂,定名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334條,未及議決,清朝滅亡。

辛亥革命後,隻對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訂,定名為《公司條例》,計251條,於1914年9月1日施行。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公司法》,計233條,於1931年7月1日施行。1946年,對原《公司法》作了比較大的修改,增列了有限公司。此後,台灣對該法進行多次修改,至1970年修正後的公司法是台灣現行公司法,計9章4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私營企業比重很大,政務院於1950年12月29日通過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了私營企業的三種組織方式,即獨資、合夥和公司,同時規定了公司的五種具體組織方式,即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1951年3月30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公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其中對各類公司的組織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公私合營過程開始後,政務院於1954年9月2日通過了《公私合營企業暫行條例》,條例對公私合營企業的股份、經營管理、盈餘分配、董事會和股東會議、領導關係等都作了具體規定。這一時期的公私合營企業采取的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之後,中國的經濟關係出現了比較大的變化,沒有比較規範的公司立法。

十年動亂結束後,經濟逐步恢複,專業化協作和經濟聯合有了發展,公司也多了起來。《公司法》頒布前。這期間關於公司的專門法規並不多,1985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公司開辦、申請登記、合並、分立、修改章程、歇業等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作了規定,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後廢止。以後為配合公司清理整頓和企業轉換經營機製,1992年5月15日國家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發布《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十多年來,公司的發展也很不規範,公司甚至成為隨意使用的企業名稱,這都與一直沒有一部統一的公司法有極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