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一種證據證券,不能流通,而且必須是記名式,其上要記載自然人的姓名或政府、法人的名稱及住所。它是股東出資的憑證,轉讓股份的依據,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麵憑證。出資證明書的內容必須記載一定的事項,是為了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有利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公司法》第30條規定:“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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