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9.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限製及應承擔義務

董事、監事、經理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法律對其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的選任限製西方公司法對於董事、監事、經理的當選資格往往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大致包括董事有前科者須超過一定年限的規定、年齡的限製、持股的限製、國籍的限製等等;而且對他們的品行和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即誠實、勤勉和忠信。董事、監事和經理不得將自己置於職責和個人利益衝突的地位來謀取私人利益,如果他們從事某一活動可能引起其對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和對他人所承擔的責任與其個人利益相衝突,就應該停止從事該項活動。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選任限製如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②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處以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③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此外,《公司法》第58條還特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因此,中國有限責任公司對董事、監事和經理的選任是嚴格的。對於其本人有劣跡未能改正,對公司的業務活動有影響者是不能擔任以上職位的。這是保證公司順利發展,生產經營正常運轉的有效手段。

(2)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義務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他們還必須對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如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接受賄賂,不得越權,不得進行詐欺,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等。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義務有如下規定:《公司法》第59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因此,他們應在法律規定和公司授權範圍內活動,不應超出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如果超出範圍活動並導致公司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公司法》第214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62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這要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常業務執行和事務管理工作中,做到忠誠謹慎,盡忠職守,不得損害公司的利益。

對於直接參與公司業務管理的董事、經理,《公司法》第60條規定還應承擔以下義務:“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這樣規定是為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營業或拿公司的財產為個人冒風險,為個人謀私利,防止造成公司資產的流失或被個人侵吞。因此,董事、經理對公司資產的運用,必須把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否則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14條規定:“董事、經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給予處分。”

此外,《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這是對董事、經理不得競業的要求。即,他們不得為了自身利益而與公司的業務相競爭,不得篡奪公司的營業機會,不得與公司內的機構做買賣,搶奪公司應得的利益。禁止競業的內容在各國的公司法中都有所規定,以防止董事、經理倚仗職位和對公司內部情況的了解,以權謀私,損害公司的利益。一旦發現有競業行為,非法所得應收歸公司所有並進行製裁。因此,《公司法》第215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