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則性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後,股票價格將隨生產經營情況及公眾對公司股票的需求情況發生升跌。《公司法》第154條規定:“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公司法》第156條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可見,中國公司法對股票交易隻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因為這些內容應由證券立法來加以調整,目前則主要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財務管理進行調控。但《公司法》特別提及,體現了法律對此問題的重視。
14.股票上市的暫停和終止
當上市公司的經營發生嚴重問題或有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繼續交易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甚至會導致社會混亂時,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暫停或終止該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暫停
根據《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因此,隻要上述情況任何之一出現,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即可決定暫停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並令其限期消除。因為服票上市是影響麵很大的事情,必須嚴格依法而行,對不符合條件及經營情況惡劣,欺騙公眾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暫停,可以減少或避免對社會公眾利益的損害,維護股票市場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的穩定。
(2)股票上市的終止
根據《公司法》第158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①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②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③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扭虧為盈,不具備上市條件的;⑤公司決議解散的;此決議須在股東大會上經出席會議的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⑥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現,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終止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維護股東利益,建立健康繁榮的股票交易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