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結束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程序。
(1)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為自願解散,一為強製解散。
①自願解散:根據《公司法》第190條的規定,列舉了以下三種情況:a.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的法人人格因依法登記而取得,不同於自然人,其法人資格受規定的期限限製,除在營業期限屆滿之前,延長其營業期限並辦理變更登記,一旦營業期限屆滿,其法人資格自然不複存在,解散是理所當然的事。另外,公司可在章程中規定其他解散事由,該事由一旦出現,也歸於解散,如某金礦有限公司章程中規定,一旦金礦開采完畢或探明無金礦時解散。b.股東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公司無需繼續存在必要的事由,此時,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解散,如某公司因連續多年未盈利或虧損,於是股東年會決議解散。c.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合並中,無論是新設合並、或吸收合並都會出現原公司全部或部分解散,至於分立,隻有新設分立才會出現原公司的解散。詳細論述見第七章的內容,在此不贅言。
②強製解散。《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商標法、廣告管理條例、物價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經營活動,而被登記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其經營主體資格而解散。
當然還有諸如破產、撤銷登記等原因而導致公司解散,對此,《公司法》未作明示。
(2)公司解散的後果
公司解散,除因合並或分立事由者外,並不標誌著公司法人資格的馬上消滅,應進入清算程序,這種清算稱為解散清算,不同於破產清算。無論是解散清算或破產清算,在清算期間內,公司的法人資格視為存續,但其權利能力僅限於清算範圍內,具體由清算組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至於公司解散後,是否需要進行解散登記,《公司法》未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