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201條、第202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2)必須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4)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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