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8.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作為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同具有人格,自然人有姓名和住所,公司亦有名稱和住所,在某種程度上其意義更重要。

《公司法》第9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這一規定正好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7條規定相一致,即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三部分依次組成。結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來看,《公司法》作如此規定,至少有如下兩點意義:其一是防止濫用。因為公司企業的社會經濟影響比較大,在公司企業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便於社會公眾監督,對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對方是一種法律上的提示。而不具備公司條件的企業隨意標明某種公司字樣將視為非法組織承擔應有法律責任。其二是排他效力。企業名稱具有專有性,公司名稱一經登記注冊,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禁止同行業使用與本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公司名稱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相一致。《公司法》不同於其他企業立法,特別規定了企業住所,體現了公司製企業的嚴肅性。因為規定了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其一,確定了登記主管機關和稅務機關等行政管轄;其二,確定了債務清償等民事事務管轄;其三,為訴訟等司法管轄標準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