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羅馬帝國崩潰後古代歐洲農業受到的抑製
當日耳曼以及塞西亞民族橫行於羅馬帝國的西部各省的時候,這樣大的一個變革所帶來的混亂的狀態持續了幾個世紀。野蠻人對於當地居民所施行的掠奪以及侵犯中斷了城鎮和農村間的商貿往來。城鎮沒人居住,農村土地沒有人耕種,在羅馬帝國統治之下曾經享受過極其富裕的歐洲西部各省淪入了最貧困以及野蠻的狀態。在這些混亂狀態持續的時候,那一些民族的酋長以及主要頭人獲得了或者篡奪了那些國家的大多數土地。其中絕大多數土地都未被開墾,不過不論是開墾了的或者並沒有開墾的都有了主人。所有的土地都被占有,並且絕大多數被少數所有者獨占。
對於未開墾的土地的最初占有,即使是一個極大的罪惡,但是可能也隻是短暫性的。通過繼承或者轉讓,土地非常快就可能被重新分割成非常多小塊。不過長子繼承法阻礙了它們通過繼承進行分割;然而限定繼承法的實行又使土地不得通過轉讓而分割成非常多小塊。
當土地就像動產一樣僅僅被視為生活以及享樂的手段的時候,自然繼承法就能夠把土地像動產一樣劃分給一個家庭的所有子女,所有子女的生活以及享樂可以認為對於當父親的都是一樣的可貴。所以,羅馬人實行了這一自然繼承法,羅馬人在繼承土地方麵和我們分配動產一樣不分長幼,不分男女。不過,當土地不僅僅被視作是生活的手段,並且是權力以及防衛的手段的時候,它就被認為最好是不被分割地傳授給一個人。在那一些混亂的年代,每一個大地主都是一個小的國君,他的佃戶即是他的臣民。以及平時他是他們的法官以及在某一些方麵的立法者,戰爭的時候是他們的領袖。依據他自己的處理權,他經常向他的鄰居宣戰,有的時候甚至向他的國王宣戰。所以,一個地主莊園的安全,莊園主可以向居住在裏麵的人們提供的保護就決定於它的大小。分割它即是毀滅它,就是把其每部分置於讓其入侵的鄰人壓迫以及吞並的威脅之下。所以,長子繼承法在地產的繼承中並不是立刻產生的,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產生的。為了相同的理由,在君主國的繼承當中通常也采用了長子繼承法,即使在開始建立這個製度的時候並不總是如此。為君主國的權力,所以也是為了安全不會被分割而減弱,君主國需要整個地傳授給子女中的一個。傳授給子女中的哪個,這樣重要的一個人將是誰,則必須由某一些共同的規則來決定,這一些共同的規則又不可以建立在個人的功勞這個能夠使人置疑的特征上,而必須建立在某些不容置疑的簡單而明顯的區別上。在同一個家庭的眾多子女當中,唯一能夠沒有爭議的區別就是性別以及年齡。男性普遍地被認為要比女性更優秀,而當所有其他的方麵都是相同的時候,年長的任何一個又都被認為要優於幼小的。這就是長子繼承權的源頭,也是所謂的直係繼承權的來源。
法律經常是在最初產生它們的環境變化了之後很長時期內還繼續有效,並且也隻有那些環境才可以使它們成為合理以及有效的。在目前歐洲的狀態之下,隻有1英畝土地的所有者和擁有100000英畝土地的所有者一樣安全。但是,長子繼承權依然繼續受到尊重,並且在所有的製度中它是最適於維持家族驕傲的製度,它或許還要持續好幾個世紀。另外一方麵,一種隻使家庭中一個子女變得富而所有其他的子女變窮的權利是最違反一個大家庭的實際的利益的。
限定繼承法就是長子繼承法發展的自然的結果。它們是被用來保持一定的直係繼承,關於直係繼承的想法首先就是由長子繼承法引出來的,並且也是為了阻止其後的某一繼承人以遺贈或者轉讓的名義,或者由於其後某一繼承人的愚蠢或者不幸,使其原始的地產的任何一部分落入旁係之手。這些法律羅馬人是全然沒有的。即使某些法國法學家覺得不妨用現代製度的語言以及裝束去套在那些古代製度的上麵,但是法國的繼承人預定法或者囑托遺贈法都與限定繼承法無任何相似之處。
當大的地產是一種封邑的時候,限定繼承法或許並不是不合理的。就像某些君主國家所謂的基本法一樣,它們經常可以使成千上萬人的安全不至於因一人的任性或者奢侈浪費而受到危害。不過在歐洲現今的狀態之下,當小的莊園以及大的莊園同樣獲得他們國家的法律的保護的時候,那就沒有什麽能夠比那些法律更為荒謬的了。那些法律是建立在一種最荒謬的設想上的。那就是每代的後人,他們對於土地並沒有平等的權利,與此同時對於土地所屬的一切也沒有同等的權利;這一代人的財產應當受到也許是500年前,死去的那些人的幻想的限製。但是,限定繼承法依然流行於歐洲的絕大多數地區。在那些國家當中,高貴的出身是享受文職或者武職榮譽的必需的資格。限定繼承法被認為是維係貴族擔任高官以及享受榮譽的特權所必要的,同理那個階層篡奪了對於其餘同胞的一種不公平的優勢之後,擔心他們的貧窮會讓這一優勢變得荒謬可笑,所以認為他們還應有另外一優勢才合理。確實,英格蘭的習慣法聽說是厭惡永久所有權的,所以在英格蘭他們要比在其他的歐洲君主國家受到更多的限製,即使英格蘭並不是完全沒有這些所有權。在蘇格蘭1/5以上,也許是1/3以上的土地現在根據推測都仍然在嚴格的限定繼承法的控製之下。
如此一來,未開墾的大塊土地不僅僅被一些特殊的家庭所霸占,並且永遠再也沒有把那些土地重新分配的可能。但是,很少有一個大土地的所有者是一個大的土地改良者。在產生這樣的野蠻製度的混亂的時期,大的土地所有者完全從事於保衛他的自己的領土,或者從事於擴大對於其鄰人領土的管轄權。他並沒有空閑來關注土地的開墾以及改良。當建立起來了的法律以及秩序給他提供了這種閑暇的時候,他又常常缺乏這種愛好,並且還幾乎總是缺乏那種必要的才能。假如他的家庭以及個人的開支和他的收入相等,或者超過其收入,這是常常發生的事,那麽他就更加沒有資本來用於這一方麵了。假如他是一個節儉的人,他通常會發現把他每年的積蓄用於購買新的地產要比改良其舊有的地產還更加有利可圖。要想通過改良土地獲得利潤就像從事所有其他的商業項目一樣,要求小心翼翼地節省一分一文,而這對於一個出身在有錢人家的人,即便生性節儉,也是不太可能的。處在這種境地的人自然樂於關注讓他的想象感到快樂的裝飾品,而不會樂於去關注他極少有機會獲得的利潤。服飾的高貴,車馬的華美,房屋以及家具的高雅才是他所習慣於關切的對象。當他想到土地的改良的時候,這種習慣自然形成的性格也就會接踵而來。他或許會在他房屋的附近用十倍於改良土地價值的費用來裝飾四五百畝土地,並且他發現假如他真的用這種方式去改良他的整個莊園,即便他再無其他嗜好,在完成對於其莊園的1/10的改良之前,他也就破產了。在聯合王國的兩個部分中,現今依然有一些大的莊園自從封建的無政府狀態以來一直沒有間斷地保留在同樣一個家庭的手中。把那些大的莊園的現在的情況和其鄰近的小所有主的情況相較為,你就會相信,這類龐大的財產是多麽不利於改良。
假如對於這樣一些大的所有者都無法指望什麽改良,那麽對於他們下麵的那一些占有土地的人就更加無法有什麽指望了。在歐洲的古代的狀態,土地的占有者都是可以隨意退租的佃農。他們都是,或者幾乎都是奴隸,但是他們是屬於比古希臘以及羅馬,甚至今天我們的西印度殖民地的奴隸要溫和的一種奴隸,他們一般被認為更多的是直接地依附於土地,而並不是依附於他們的主人。假如征得主人的同意,他們能夠結婚,並且主人以後無法拆散他們的婚姻,把男人以及妻子賣給不同的兩個人。假如主人殘害或者殺害了其中的任何一人,主人或許要受到某種懲處,即使通常都非常輕。但是,他們無法獲得財產,假如有,主人能夠隨意拿走。這種奴隸所能進行的任何耕作以及改良實質上都是他們的主人進行的,用的是主人的錢。種子、牲畜還有家具全都是他的,並且也是為了他的利益,這種奴隸除去他們每日的生活所需外,什麽也無法得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確切地說是所有者占有土地,他的奴隸耕作土地。這一種奴隸現在仍存在於俄羅斯、波蘭、匈牙利、波希米亞、馬爾維亞還有德國其他地區。隻是在歐洲的西部以及西南各省,這種奴隸製才逐漸地完全廢除了。
不過,假如無法指望大的所有者對於土地進行巨大的改良,則當他們利用奴隸作為工人的時候,就更不可能有所指望了。我相信各個世紀以及各個國家的經驗都證明由奴隸完成的工作即使看似隻花費了維持他們生活的費用,而最終是花費最貴的。一個人不可能擁有財產,無法有別的利益的時候,就隻能是盡量多地吃,盡量少地勞動。任何的超過了購買其生活資料的工作除非用武力壓榨,是無法擠出來的,由於他不會有任何興趣。在古意大利,當耕作落入奴隸的管理之下的時候穀物的耕種便退化了不少,它變得對於其主人是如此的無利可圖。關於這一點普林尼以及科拉麥拉,在其著作當中都曾有所說明。在亞裏士多德的時代,古希臘穀物的耕作也並沒有好多少。在柏拉圖法律當中所描寫的理想的共和國,柏拉圖說過,想要養活5000個懶惰的人(假設為了國防所需的戰士的數目)還有他們的妻子以及奴仆,將需要一塊就像巴比倫平原那麽無邊無際而又肥沃的領土。
人的傲慢讓人喜愛統治,並沒有什麽事情要比隻好低聲下氣去勸說其下屬更加使人感到恥辱的了。所以,但凡是法律許可的地方,凡是工作的性質可以這樣做的地方,他常常都是寧願用奴隸而不用自由人。種植蔗糖以及煙草能夠提供使用奴隸耕作的費用;如此看來,種植穀物在現在就無法提供這種費用。在重要農作物是穀物的英屬殖民地,絕大多數的工作是由自由人完成的。賓夕法尼亞教友派教徒最近所作的解放所有的黑奴的決議能夠使我們相信他們的奴隸的數目不可能非常大。假如他們構成了教友派教徒們的大多數財產,這樣一個決議就不會被通過。反之,在我們種植蔗糖的殖民地,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奴隸完成的,而在我們耕種煙草的殖民地,大多數工作也是由奴隸完成的。在我國西印度任何的一個殖民地蔗糖種植的利潤一般情況下都要大大地高於在歐洲或者美洲所有的其他種植的利潤。種植煙草的利潤即使低於種植蔗糖,但是如前所述:高於種植穀物。這種煙草以及蔗糖都可提供使用奴隸耕種的費用,並且蔗糖能提供得要比煙草還多。所以,在我們種植蔗糖的殖民地,黑人的數目和白人的比例要比在種植煙草的殖民地更多。
緊隨著古代的奴隸種植者以後逐漸產生了一種現在法國所謂的對於分佃農的農民。他們在拉丁文中稱為ColoniPartiarii。他們在英格蘭已經消失非常久了,我不知道他們現在的英文名詞是什麽。所有者為他們提供種子,牲畜以及農具,簡而言之耕種土地所需要的全部資產。平時在扣除判定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之外,其餘生產物地主以及農民平分;當農民離開農場或者被逐出農場的時候,則資產要歸還於地主。
耕種這種佃農所擁有的土地所需全部費用像由奴隸耕作的時候一樣,全部由所有者負擔。但是,他們兩者之間有一個本質的區別。這樣的佃農是自由人,能夠擁有財產,享有一些比例的土地生產物,為了讓他們所得的比例可以同樣的大,他們的明顯的利益即是讓生產量盡可能的大。反之,一個除了糊口無法擁有任何的東西的奴隸考慮到自己的清閑,總是讓土地的生產量盡力地不超過維持他生活的所需。或許是部分基於這種的好處,部分則基於君主經常忌妒大的領主,然後漸漸鼓勵奴隸反抗地主的權力,最終使得這種奴役變得十分困難,以至於奴隸耕作製漸漸在歐洲的絕大多數地區消失。但是,這樣重大的一個變革所發生的時間以及方式卻是現代史中最為模糊的問題之一。羅馬的教會自稱對於此事有巨大功勞,有一條是肯定的,那就是早在12世紀亞曆山大三世時就發布了普遍釋放奴隸的教皇訓令。但是,這個訓令好像隻是一個虔誠的告誡,並不是法律,僅僅是要求信徒嚴格遵守。奴隸製後來幾乎普遍地又存在了好幾個世紀,一直到後來因為上述兩種利益——所有者的利益以及君主的利益——的聯合行動才漸漸被廢止。被解放了的同時被允許繼續擁有土地的奴隸自己並沒有資產,隻好通過地主貸給他的東西才可以耕作,因而肯定就變成了法國的所謂的對分佃農。
但是,把他們可能從自己的份額的生產物當中節省出來的任何一點兒資產投入進一步改良土地,無論怎樣也絕對不可能是這最後一類耕種者的利益。由於地主不投入任何的東西,卻要得到任何生產物的一半。什一稅,即使僅僅是生產物的1/10,但是仍然被認為對於改良是一個非常巨大的障礙。所以,一個達到1/2的稅肯定對於改良形成一個有效的障礙。用所有者提供的資產讓土地生產出盡可能多的產物或許是對於分佃農的利益,不過把其自身的任何的資產也混合進去絕對不可能是他的利益。在法國,整個的王國的5/6的地方聽說仍然是由這種耕種者在進行耕作,所有者們都抱怨分佃農總是利用一切機會用主人的牲畜進行運輸,並不是進行耕作;由於在前一種場合他們獲得的利潤所有歸他們自己,而在後麵一種場合他們獲得的利潤必須和地主分享。這種佃農在蘇格蘭的某一些地區依然存在。他們被稱為鋼弓佃農。男爵吉爾伯特以及布萊克斯頓博士說到過的地主的仆從而並不是真正的農民的古代英國的那一些佃農,或許就是這一類。
在這種佃農以後產生的才是真正的農民,即使產生的過程非常緩慢;並且是漸進的。但是他們用自己的資產耕作土地,向地主支付一定的地租;這一些農民有個為期幾年的佃期,他們有的時候可能發現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應當投入自己部分的資金對於農場進行進一步的改良;由於他們有的時候可能指望在租佃期期滿之前延長租佃以獲得更加大的利潤。但是,即便是這種農民的財產長期以來也是非常不安全,直到現在在歐洲的部分地區依然如此。他們在租佃期滿之前被一個新的買主合法地趕出租佃地,在英格蘭甚至可以通過一個恢複原狀的虛假訴訟而被人趕出租佃地。假如他們被主人用暴力非法地驅逐出去,他們要求賠償的訴訟規則非常不完善。訴訟的賠償常常並無法恢複他們的土地,給他們的損害的賠償費從來就無法達到真正損失的數目。甚至在英格蘭,或許是歐洲自耕農最受到尊重的國家也是一直到亨利七世第14年才製定了收回不動產的訴訟,佃農才能夠獲得損害賠償費以及財產,但是他的要求不一定在一次巡回審判中能獲得全部滿足。這個訴訟法被發現是一個十分有效的救濟方法,現今地主在為土地的占有權進行起訴的時候還在利用它,相反他非常少利用真正屬於他作為地主的那一些訴訟法,即不用地主的名義按照權利令狀起訴,而常用佃農的名義按照接收回不動產令起訴。所以,在英格蘭,佃農能夠享受到和所有者相等的安全。除此之外,在英格蘭一年之內納租價值40先令的終身租佃僅僅是完全保有的地產,擁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投票權,並且由於大多數的自耕農擁有這類完全保有的地產,還有基於他們所得到的政治上的重視,整個階層都變為了受到他們的地主尊重的人。我確信在歐洲除了英格蘭之外,並沒有其他的任何地方有佃農在他並沒有租佃的土地上修蓋房舍的例子的,並且相信地主的自尊心也讓他不會去趁機利用這些設施。這些對於自耕農如此有利的法律以及習俗也許對於現今英格蘭的榮耀所作的貢獻要比他們所吹噓的全部商貿規章條款加在一起還大。
據我所知,保障最長期的租佃而不遭受各種繼承人的幹擾的這個法律是大不列顛特有的。這一法律早在1449年由詹姆斯二世的一個法令被引入了蘇格蘭。但是,其有益的影響一直受到限定繼承法的嚴重破壞;限製繼承法的繼承人常常總是不允許租佃期過長,經常是不超過一年。在這個方麵議會最近通過的一道法令對於這些桎梏多少放鬆了一點,但是它們仍然過緊。除此之外,在蘇格蘭因為租佃土地的人並沒有選舉議員的投票權,依據這個原因自耕農就不像在英格蘭那麽受到地主的尊重。
在歐洲的其他部分,在人們發覺保證佃農的租期能對抗繼承人以及購買者的侵害之後,他們的租佃期依然被限製在一個極短的時期內,比如在法國是從開始租佃之日起的9年。當然,在法國租佃期近年來延長到了27年,對於鼓勵佃農進行最為重大的改良來說,這個時期仍然太過短。
土地的所有者在過去都是歐洲各個地方的立法者。所以有關土地的法律都是為了他們所設想的,為所有者的好處而製定的。他們覺得他們前人所批準的租佃期限不應該妨礙他們在一個長的時期內充分享受其土地的價值,這才是他們擁有的利益。貪婪以及不公總是眼光短淺的,他們無法見到這一規章肯定破壞改良,所以最終傷害了地主的真實的利益。
依據推測農民在古代除去交付地租以外,還需要為地主服非常多勞役。它們既沒有在租約之內明文規定,也沒有用任何明確的條款規定,僅僅是依據莊主或者男爵的需要。所以,這些勞役幾乎完全是隨意性的,給佃農增添了許多煩惱。在蘇格蘭,在租約當中取消了所有沒有明文規定的勞役。這一取消在幾年之內大大改變了蘇格蘭自耕農的生活條件。
自耕農所應服的公役和對地主私人應服的勞役一樣沉重。修路以及維護公路是一種我相信到現在仍然存在於各處的勞役。在不同的國家僅僅是壓迫的程度不同而已,但是公役並不止於這一種。當國王的軍隊,當皇室或者皇室的官員們經過國家的任何一個地區的時候,自耕農都需要向他們提供馬匹、車輛以及糧食,而價格則由食物的征發官規定。我確信大不列顛是歐洲唯一一個取消了食物征收的壓迫的君主製國家。在法國以及德國它依然繼續存在。
他們所應當繳納的官稅同勞役一樣既沒有明確規定,又非常沉重。古代的領主非常不願意給予他們的國王任何金錢上的資助,但是非常樂意讓國王向他們的佃農征收所謂的貢稅;由於無知而無法預見,這樣做最終肯定會非常大地影響到他們自己的收入。現在法國依然存在的貢稅就可以作為古代的那些稅收中的一個例子。它是對於農民的假定利潤所征收的一種稅,是由他們依據農民在農場裏所有的資產而估算出來的。所以,資產顯得盡量的少,結果用於耕作的也是盡可能的少,甚至並沒有資產用於土地改良,這就剛好合乎農民的利益。假如在一個法國的農民手中聚集了某些資產,那麽貢稅就幾乎等於是禁止農民把它投入到土地上去。除此之外,這個稅還被認為對於繳納它的人是一種屈辱,降低他的身份,不僅僅低於紳士,甚至低於自由民的身份,由於隻有租種別人的土地的人才必須交納它。所以並沒有一個紳士,甚至並沒有一個有資產的自由民甘願受這種恥辱。所以,這個稅不僅僅阻礙著農民把積累起來的資產用於土地的改良上,並且還把其他所有的資產都從土地上趕走了。在英格蘭早一些時候非常普遍的什一稅以及1幾5稅在它們對於土地的影響方麵似乎和貢稅具有同樣的性質。
在所有的這些阻礙下,無法指望土地耕作者能對於土地進行任何的改良。這一階層的人即使有法律給他們的自由以及安全感,但總是必須在非常大的不利的條件下進行改良。農民和土地的所有者相比就好像一個借錢做買賣的商入和一個用自己的錢做買賣的商人一樣。兩者的資產都能夠增長,不過前者的資產即便用一樣的精心的運作總是增長得要比後一個慢得多,由於貸款的利息要花去大多數的利潤。農民以相同的方式耕作的土地隻有以一樣精心的運作才會有所改良。農民耕作的土地因為生產物的大多數交了地租,其改良的速度也要比土地所有者耕作的土地改良得緩慢。假如農民本人是土地所有者,他就能夠把交地租的那一部分用於進一步的土地改良。除此之外,從事物的本質來說,農民的地位低於土地所有者,在歐洲的大多數地區,自耕農都被看做低層人民,甚至低於較好的商人以及技師,並且在歐洲的所有各處低於大商人以及製造業主。所以,不可能有一個有非常大的資產的人為了將自己置身於較低的地位而放棄和上等人在一起。所以,甚至今日在歐洲,極少有什麽資金會從其他的行業轉向土地的改良以及從事耕作。或許在大不列顛要比在歐洲其他的國家多一些,不過即便是在英國,大一點兒的用於農業耕作的資金一般也均是從農業耕作上所得到的資金。自然,農業耕作這個行為或許是獲取資金最慢的一個行業。但是,除了小土地所有者之外,富裕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各個國家都是土地的主要改良者。這種人在英格蘭或許要比其他歐洲君主國家還要更加多一些。在荷蘭以及瑞士伯爾尼的共和體製下,聽說農民的地位不低於其在英國的地位。
除去所有這些外,歐洲的古代政策對於土地的改良以及耕作——無論是土地所有者進行的,抑或是農民進行的——都是不利的。第一,並沒有特許證普遍地禁止穀物出口,這一點好像成為一個十分普遍的製度;第二,法律荒謬地禁止大量的收購,囤積以及預購,還有授予集市以及市場的特權對於國內貿易所加的限製,不僅僅是對於穀物貿易的限製,幾乎是對於所有各種農產品貿易的限製。前麵已然指出過他們怎樣禁止穀物出口,鼓勵外國穀物的進口從而如何破壞了歐洲土地天然的條件最肥沃還有世界上最大的帝國的所在地的古意大利的耕種,對於這種商品的這類限製加上普遍的禁止出口肯定挫傷了土地沒有它那麽肥沃,天然條件並沒有那樣有利的國家的耕種,它的傷害程度之深也就並不是那樣容易想象得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