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通商條約
一國通過條約來束縛自己,允許某些貨物從一個外國進口然而不允許從其他國家進口,或免除一個外國的貨物進口關稅然而對一切其他外國的貨物進口征收關稅,那麽這樣而來,那些在商業上受惠的國家,至少是這個國家的商人或是製造商,必定從這樣的條約得到巨大的好處。這些商人和製造商在對他們這樣優遇的國家享受一種壟斷權。那個國家變成了他們貨物的更有利更廣泛的市場:更有利,是因為受惠國的商人在那裏享受一種壟斷權,賣出貨物能夠比在其他各國自由競爭的情況下得到較好的價錢;更廣泛,是因為其他國家的貨物要麽被排除在外,要麽必須繳納較重的稅,那個國家接納了他們的大量貨物。
然而,這樣的條約盡管對於受惠國的商人和製造商可能有利,對於施惠國的商人和製造商卻是必定不利的。這樣而來賦予了一個外國對於他們不利的壟斷權,他們就沒辦法不通過比在允許其他外國自由競爭的情況下較高的價格去購買自己需要的外國貨物。
這個國家用來購買外國貨物的那一部分自己國家產品因而沒辦法不通過較低的價格賣出,因為當兩件東西互相作為交換時,一件東西的低廉必定是另一個東西昂貴的結果。所以,一國年產物的交換價值全因為每一項這樣的條約而減少。然而,這樣的減少不可能造成任何絕對的損失,隻不過減少原本能夠到手的利得。
盡管它賣出貨物比在沒有的情況要便宜一點,然而也許沒有低於貨物的成本;也不可能就像在沒有獎金的情況下,賣出的價格不足夠補償送貨物上市所利用資本,還有資本的尋常利潤。如其不然,貿易就不可能繼續進行。很明顯,即便是施惠國也仍然能夠通過貿易得到好處,盡管好處不與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變化那麽大。
然而,有些通商條約覺得有利,是依照和這些原則非常不同的準則:一個商業國有時會對某些外國貨物給予對自己不利的壟斷權,因為它希望在兩國之間的一切貿易中它所售出的比它所購入的多,每一年會有金銀差額流人自己國家。英格蘭和葡萄牙在1703年由梅休因先生翻譯的通商條約之所以這樣受到稱讚,正是依照這個準則。下麵是該條約的直譯,一共隻有三條。
第一條
尊敬的葡萄牙國王陛下通過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的名義,從今以後永遠允許不列顛呢絨和其他毛織品就像過往一樣進入葡萄牙,直至被用法律不允許為止;然而有下麵幾個條件
第二條
也就是尊敬的大不列顛國王陛下,通過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的名義,自今以後永遠允許葡萄牙生產的葡萄酒進入不列顛,無論何時,不論不列顛和法蘭西兩個王國之間一直是處於和平或戰爭狀態,無論這樣的葡萄酒是用105英加侖桶或52.5英加侖桶或其他的桶輸入不列顛,不得通過關稅或稅收或任何其他名目,直接或間接地要求繳納比法國同樣多葡萄酒更多的稅,並且要扣除或減少關稅或稅收的1/3。然而假使在任何時候上麵所說的關稅的扣除或減少都有可能受到各種方式的破壞或侵害,尊敬的葡萄牙國王陛下再一次不允許不列顛製造的呢絨和毛織品進口就是正當的和合法的。
第三條
兩國特命全權大使閣下答應負責請各自的國王陛下批準本條約;批準的條約在兩個月之內互換。
依照這項條約,葡萄牙國王有義務允許英格蘭毛織物按照不允許以前的同一條件進口,也就是說,沒方法把關稅提到高於以前的水平。然而他沒有義務讓英格蘭毛織物通過比任何其他國家的毛織物(舉例來說法國的或荷蘭的)更優越的條件進口。然而大不列顛國王卻允許葡萄牙的葡萄酒隻付法國葡萄酒所付稅收的2/3進口,後者是最有可能和前者競爭的。明顯,這項條約有利於葡萄牙,不利於大不列顛。
然而,這項條約卻被稱為英格蘭商業政策的傑作。葡萄牙每一年從巴西得到的黃金數量,多於他國內商業——無論通過鑄幣或器皿的形式——所可以利用的。剩餘的黃金價值太高了,沒方法讓它鎖在金櫃中閑置,然而在自己國家又沒方法找到有利的市場,所以盡管有禁令也一定要送出國外,通過交換在國內比較有利的市場的東西。之中一大多數每一年流入英格蘭,被用來交換英格蘭貨物或是為交換英格蘭貨物,從而運入英格蘭的其他歐洲國家貨物。巴勒特先生聽說,每周來自裏斯本的郵船運往英格蘭的黃金每星期平均在5萬鎊以上。這個數量也許有些誇大。果真這樣,它可能達到每一年260萬鎊以上,高出人們覺得巴西每一年可能帶來的。
我們的商人在幾年以前失去了葡萄牙國王的好感。過去曾經給予他們的一點特權被侵犯或取消了,這些特權不是依照條約而是由葡萄牙國王任意賜給的,也許的確是由我們的商人請求,用來回報大不列顛國王更大的恩賜、防衛和保護。因此,對讚美葡萄牙貿易最感興趣的人們轉而把它說成是不與大多數時候所想象的那麽有利。他們覺得,每一年輸入黃金的絕大多數,差不多是全部,並不是為了大不列顛的利益,而是為了其他歐洲國家的利益;每一年輸入大不列顛的葡萄牙水果和葡萄酒,差不多完全足夠補償送往該國的英格蘭貨物的價值。
然而,讓我們設想,一切黃金都是為了大不列顛的利益,他的數額比加勒特先生想象之中的還要大,這樣的貿易也不可能因此就比任何其他的這樣的貿易得到更多利益:對我們送出的同樣價值,我們得到同等價值的消費品作回報。
能夠假定,這樣的進口隻有很小一部分用作王國器皿或鑄幣的增加額。剩餘的一切必定要送往國外,用來交換各種消費品。然而,假使這樣的消費品直接用英格蘭的自己國家產品去交換,而不是先用英格蘭產品去交換葡萄牙黃金,然後用黃金去購買,那就於英格蘭可通過得到更多利益。
直接的對外消費貿易總是是比迂回的對外消費貿易有更多利益;把同樣價值的外國貨物運入自己國家市場,前者比後者要求的資本要小得多。所以,假使通過較小一部分英格蘭產業去生產適宜葡萄牙市場的貨物,通過較大一部分產業去生產適宜其他市場的產物,從後者得到大不列顛所需要的消費品,那就於英格蘭可以得到更多利益。這樣而來,為了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黃金和消費品,所利用的資本會比現在小得多。所以,會有多餘的資本可用作其他用途,從而用來推動更多的產業和生產更多的年產物。
即便英格蘭完全被排除在葡萄牙的貿易之外,它也能夠沒有多大困難地得到自己每一年所需要的一切黃金供應,或者用於製造器皿,或者用於鑄造貨幣,或者用於對外貿易。黃金也和其他商品一樣,凡是有價值能夠用來交換它的價值的人,總是能夠在某個地方得到它。除此之外,葡萄牙每一年多餘的黃金仍然送往國外,不是被不列顛運走,就是由別的國家運走,那個國家也會樂於把他自行出售得到它的價格,就像大不列顛現在所做的一樣。誠然,購買葡萄牙黃金我們是第一手購買,從西班牙之外的其他國家購買就是第二手的購買,可能出價略高。然而這樣的差別可能太小,不值得政府去注意。
據了解,我們的黃金一切來自葡萄牙。同其他國家的貿易差額,要麽於我國不利,要麽於我國有利不大。然而我們一定要記住,從一國進口的黃金越多,一定要從一切其他國家進口的黃金就會越少。對黃金有效需求,也就像對一切其他商品一樣,在任何一個國家都限於一定的數額。假使這個數額的9/10從一個國家進口,其餘需要從一切其他國家進口。除此之外,每一年從某些國家進口的黃金多於器皿和鑄幣所需要的越多,必需輸出到其他國家的黃金也就越多;現代政策中那個無關緊要的目的——貿易差額,就某些國家來說對我們越有利,就其他國家來說就對我們越不利。
然而,正是因為英格蘭沒有葡萄牙貿易就沒方法生存這樣的愚蠢的想法,在最近這次戰爭結束時,法國和西班牙沒有理由受到侮辱或挑釁,就要求葡萄牙國王把一切的不列顛船隻驅逐出他的港口;為了保證這樣的驅逐的成功,要求他允許法國或西班牙守備隊進入這些港口。假如葡萄牙國王接受了他的姻兄西班牙國王提出的這樣的屈辱的條件,不列顛就會擺脫一種比喪失葡萄牙貿易大得多的困難,也就是說,支持一個非常脆弱的盟國的負擔,它自己的國防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是毫無準備,英格蘭也就是把自己的一切力量用在這個單一目的上,也許也沒方法保衛他度過另一次戰役。喪失葡萄牙貿易無疑地會給當時從事這樣的貿易的商人造成重大困難,他們也許在一兩年內找不到任何與此同樣有利的利用自己資本的方法,然而英格蘭從這一項著名的商業政策所受到的一切困難也許就在於此。
每一年大量輸入金銀,既不是為了製作器皿,也不是為了鑄造貨幣,而是為了對外貿易,迂回的對外消費貿易用這樣的金屬比用差不多任何其他貨物可以有更多利益地進行。因為金銀是廣泛的商業工具,它們可以比任何其他貨物被更加容易地被接受通過交換一切其他商品;因為他體積小而價值大,在各地之間來往運輸的費用差不多比任何其他商品都要小,在運輸途中價值受到的損失也比較少。所以,在一切從一個外國購入然而隻不過為了在另一個外國售出或用來交換其他貨物的商品中,沒有比金銀更方便的東西。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好處,在於促進大不列顛進行的一切各種迂回的對外消費貿易,盡管這不是一種最重要的利益,然而它無疑是一種相當大的利益。
能夠有理由假定,每一年為增加國內的器皿和鑄幣隻需要輸入小量的金銀,這仿佛是極為明顯的;我們和西班牙盡管沒有直接貿易,這小量的金銀總是很容易從他處得到的。
盡管金匠行業在大不列顛是很大的行業,然而他們每一年賣出的大多數新的器皿都是從其他過去的器皿熔化鑄成的,所以國內一切器皿的增加額不可能很大,每一年隻需要輸入很小量的黃金。
鑄幣的情況也是如此。我相信,沒有人會想到,鑄造的貨幣——在最近一次金幣改鑄以前,十年之中,每一年鑄造的金幣可以達到80萬鎊——其中大多數是用來增加在國內流通的貨幣。在一個鑄幣費用完全由政府負擔的國家,鑄幣的價值,也就是當它包含了充分的標準金銀量時,也絕不可能多於這些金屬沒有鑄成貨幣以前每一年的數量;因為任何數量的還沒有鑄成貨幣的金銀,隻需要把它們送到鑄幣廠去,也許等待幾個星期,就可以得到同樣多的用這樣的金屬鑄成的貨幣。
然而在每一國家,大多數的流通鑄幣總是多少有些磨損,或因為其他原因而低於它的標準。在大不列顛,在最近改鑄以前,特別是這樣而來,金幣低於它的標準重量的 2%以上,銀幣的8%以上。然而假使44基尼半金幣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也就是說,1鎊黃金)隻可通過購買1磅重的未鑄成貨幣的黃金,那麽,重量稍差一些的44基尼半的鑄幣就沒辦法買到1磅重的未鑄成貨幣的黃金,一定要找一點來彌補這個差額。所以,市場上的金塊時價,不是與造幣廠價格46鎊14先令6便士一樣,而是大概47鎊14先令,有時大概是48鎊。然而當大多數鑄幣處於這樣的低於標準的狀態時,新鑄的44基尼半的金幣在市場上不可能比尋常的基尼購到更多的貨物;因為當它們在商人金櫃中和尋常貨幣混在一起時,以後要加以區分,所費就不值了。
就像別的基尼一樣,它們隻值46鎊14先令6便士。然而,假使把他投入熔爐中,它們就可以沒有明顯損失地生產出1磅重的標準金,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賣出47鎊14先令至48鎊的金銀幣,就像被熔化的鑄幣一樣適於用作鑄幣的各種用途。所以,熔化新鑄成的貨幣有顯而易見的利潤,這也是人們很快就會這樣去做的,政府的任何防範都沒有方法製止。因為這個原因,造幣廠的經營運作就有些像彭尼洛佩之網,白天做的工作在夜間就給予拆除。造幣廠的作用就在於,與其說是使鑄幣每天有所增加,不如說是補充每天熔化的大多數鑄幣。
假使私人把金銀送往鑄幣廠需要自己支付鑄幣費用,這就會使這些金屬的價值增加,就像加工會增加金銀器皿的價值一樣。鑄成貨幣的金銀會比沒有鑄成貨幣的金銀價值更高。鑄幣稅假使不是太重,會讓金銀塊增加和鑄幣稅同等的價值;因為,政府在任何一個地方都有鑄造貨幣的壟斷權,進入市場的鑄幣不可能比他們覺得可以帶來的更便宜。誠然,假使這樣的稅收太重,也就是說,多於鑄造所需勞動和開銷的實際價值太多,國內和國外的偽造貨幣的人就會受到很大程度的鼓勵,因為金塊的價值和鑄幣的價值相差太大,他們會把大量偽幣賣到國內,可能降低政府貨幣的價值。然而在法國,盡管鑄幣稅為8%,也沒有發現因此產生了這樣的明顯的擾亂。偽造鑄幣的人各個地方都會遇到的危險——假使他住在自己國家時他自己會遇到的危險,假使他住在外國時他的代理人或通信人會遇到的危險——相比之下太大了,不值得為了7%或6%的利潤去冒這樣的危險。
法國的鑄幣稅使鑄幣的價值在比例上超過它所含的純金量。這樣而來,依照1726年1月的敕令,24克拉純金的鑄幣廠價格被定為是740利弗9蘇l十迪尼厄,折合巴黎8盎斯的1馬克。法國金幣,扣除了造幣廣公差費,包含21號克拉純金和2言克拉合金。很明顯,標準金1馬克隻值大概671利弗零10丹尼厄。然而在法國,1馬克標準金被鑄成30金路易,每一塊金屬等於24利弗,鑄成共計720利弗。明顯,鑄造讓1馬克標準金塊的價值增加了671利弗零10丹尼厄和720利弗之間的差額,也就是說,增加了48利弗19蘇2丹尼厄。
鑄幣稅在很多場合會完完全全消除從熔化新鑄幣獲取的利潤,在一切的場合會減少這樣的利潤。這樣的利潤總是從尋常貨幣應含的金塊數量和實際包含的金塊數量之差產生的。假使這樣的差額小於鑄幣稅,熔化新鑄幣就隻有損失而沒有利潤。假使差額等於鑄幣稅,那就既無損失,亦無利潤。假使差額多於鑄幣稅,的確含有一點利潤,而利潤少於在沒有鑄幣稅的時候。舉例來說,假使在最近一次金幣改鑄以前,對鑄造征收5%的鑄幣稅,熔解金幣就會受到3%的損失。假使鑄幣稅為2%,那就沒有利潤或損失。假使鑄幣稅為1%,那就有1%的利潤,然而隻不過1%而不是2%。所以,當貨幣是按枚數而不是按重量接受時,鑄幣稅是防止鑄幣被熔解的最有效的方法,依照同一理由,也是最有效防止它出口的方法。尋常熔化或出口的是最好的也是最重的那些鑄幣,因為從它們能夠得到最大的利潤。
通過免稅來鼓勵鑄造貨幣的法律,是在查理二世當政時第一次製定的,隻限於必定的時間;以後繼續延長不同的期限,直到 1769年成為永久性的。英格蘭銀行為了能夠用貨幣補充它的金櫃,沒辦法不時常把金塊送往鑄幣廠;他們也許以為,由政府來支付造幣費用而不用自己支付,更合乎他們的利益。也許為了滿足這家大公司的要求,政府同意讓這項法律永久化。然而,假使廢止秤量黃金的習慣(因為秤量不方便,這是很可能的),假使英格蘭金幣按照枚數接受(就像最近一次改鑄以前那樣),這家大公司也許會發現,在這樣的場合,也就像在其他場合一樣,他們大大錯估了自己的利益。
在最近改鑄以前,英格蘭金幣低於它的標準重量2%,因為沒有鑄幣稅,它的價值低於它所應該含有的標準金塊量價值的 2%。所以,當這家大公司購入金塊作為鑄幣之用時,必須比鑄造以後的金幣所值多付2%。然而假使對鑄造征收2%的鑄幣稅,那麽尋常金幣雖比它的標準重量低2%,它在價值上也會相等於它所應含的標準金量;在這樣的場合,鑄造的價值也就補償了重量的減少。誠然他們一定要支付這2%的鑄造稅,在整個業務中他們的損失也就是這2%,並不比實際的損失大多少。
假使鑄幣稅為5%,然而金幣僅僅低於它的標準重量2%,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在金塊價格上會得到利益3%;因為他們在鑄造上須付5%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與此同樣要損失剛好2%。
假使鑄幣稅僅為1%,然而金幣僅僅低於它的標準重量2%,在此場合銀行在金塊價格上隻是損失1%;因為他們在鑄造上須付1%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損失的與此同樣恰好是 2%。
假使鑄幣稅合理,同時鑄幣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就像它在最近改鑄以來接近做到的——那麽,不論銀行在鑄幣稅上損失多少,它在金塊價格上同樣會得到多少;不論它在金塊價格上得到多少,它在鑄幣稅上就會損失多少。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既不可能損失,也不可能得到利益,他們會就像在上麵所說的各種場合一樣,恰好處於同一狀況,就好像沒有鑄幣稅一樣。
當對一種商品征收的稅收適度因而不會導致私運時,經營這樣的商品的商人盡管墊支了這樣的稅收,卻並不真正付稅,而是從商品的價格上找回。稅收最終由購買人或消費人付出。然而貨幣是這樣一種商品,就它來說,任何一個人都是商人。一切購入它的人都是為了把它再售出;在尋常場合沒有誰是最終購買人或消費人。所以,當征收在鑄造上的稅收適度因而不誘致私鑄時,盡管任何一個人都墊支這樣的稅收,卻沒有人最終支付它,因為任何一個人都從提高了的鑄幣價值上找了回來。
很明顯,適度的鑄幣稅絕不可能增加銀行的開支,也不可能增加把金塊送往鑄幣廠去鑄造貨幣的任何一項私人的開支;不征收適度的鑄幣稅也絕不可能減少這樣的開支。不論有沒有鑄幣稅,假使通貨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鑄造對任何人來說都不費分文;假使不與這樣的標準重量相等,鑄造的成本總是是等於貨幣應含金塊量和實際所含金塊量之差。
明顯,當政府支付鑄造貨幣的費用時,不但負擔了一筆小小的開支,還損失了一筆小小的收益,通過合適的課稅使它原本能夠得到這筆收益;無論銀行還是任何其他私人,都沒有從政府的這樣的無謂的慷慨中得到絲毫好處。
然而,銀行董事們也許不情願依照這樣一種推斷就同意征收鑄幣稅:這樣的推斷不答應他們可以得到利益,隻不過保證他們不受到損失。依照金幣現在的狀況,隻要它繼續按秤量來流通,他們必然不可能通過這樣的改變得到任何好處。然而,假使稱量金幣的習慣一旦廢止不用(它是很可能停止不用的),假使金幣又落到最近改鑄以前的惡化狀況,那麽,通過征收鑄幣稅,銀行的利潤——或者更準確地說,銀行的節約會是很大的。英格蘭銀行是把大量金塊送往鑄幣廠的唯一的一家公司,每一年鑄造貨幣的責任一切或者差不多一切落在它身上。
假使這樣的每一年的鑄造隻不過是為了補償不可避免的損失和一些必要的磨損,它不大可能多於5萬鎊,或至多是10萬鎊。然而,假使鑄幣降到標準重量以下,每一年的鑄造那麽除了上麵所說的之外,還須填補輸出和熔解在流通鑄幣中繼續連續地造成的空缺。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在最近金幣改鑄之前的十年到十二年中,每一年鑄造的金幣平均可以達 85萬鎊以上。然而,假使當時對金幣征收4%或5%的鑄幣稅,也就是說,即使在那種狀態下,也會有效地製止熔解和輸出兩種行為。銀行每一年不可能在用來鑄造850萬鎊以上金幣的金塊上損失大概2.5%,或者說不可能損失21250鎊以上;它也許不可能損失那個數量的1/10。
國會分配的用來支付鑄造費的收益每一年隻有14000鎊,然而政府的實際開支,或造幣廠官員的費用,在尋常場合,我相信不多於這個數量的一半。為了節省這樣小的一個數量,甚至是為了得到一筆比這不可能大出很多的收益,可能有人覺得,這個目的太小了,不值得政府如此密切注意。然而在一件事情上——這件事情不是不可能發生的,它在過去經常發生,很可能再發生——每一年節省18000鎊或20000鎊,也就是說,即便是對英格蘭銀行這樣大的一家公司來說,那就必然是很值得注意的目的了。
以上的論證和看法,有一點也許放在第一編各章比較合適一點,那是討論貨幣的起源和用途還有商品的真正價格和名義價格的差別的。然而,因為鼓勵鑄造貨幣的法律起源於重商主義體係的倡導的那些俗不可耐的偏見,所以我覺得把它保留在本章更為合適。沒有什麽東西可以比對生產貨幣給予一種獎金更符合那種體係的精神的了,這樣的體係覺得貨幣是構成各國財富的東西。它是這樣的體係的很多值得驚奇的讓國家富裕的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