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至清代

第864章 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土司製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製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朝廷中央的敕詔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1]。

有些土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2]。甚至土司家族內部發生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君主,已經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采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3]。

清康雍乾盛世時期,國力強盛,中央政府已經有足夠的力量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政策4],即由中央政府選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務,“改流之法,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其投獻為上策,敕令投獻為下策。”,“製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5]。廣順長寨土司向官兵挑釁,竟遭到清軍毀滅性的打擊,設長塞廳(今貴州省長順縣)。

雍正八年(1730年),鎮沅流官劉起元貪婪無度6],烏蒙土目祿萬福在烏蒙鎮發動兵變,劉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殺,滇黔蜀三行省接壤處的土司群起響應。鄂爾泰下令士兵窮追嚴剿,“分兵窮搜,務獲得魁,盡屠醜類”,鎮壓之時,將所有的土司頭目,戮殺殆盡。最後招民墾種,“給予田地、耕牛、穀種,俾得各安其業”。至乾隆初年(1736年),會澤“民夷商賈,四方輻輳,食貨浩穰”。

涉及的地區和民族有滇、黔、桂、蜀、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實行“改土歸流”之前,雲南土司有47家7]。實行“改土歸流”之後,不但多民族中央集權的中國統治得到了鞏固,各少數民族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也進一步加快。少數地區雖然還殘存土司製度,其作用和影響也已大大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製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