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所有者權益審計
所有者權益審計的概念和意義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即企業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的淨額)的所有權,包括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所有者權益審計,就是對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正確性及增減變化合法性的審查監督。通過所有者權益審計,可以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全麵、正確反映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實現資本保全,同時保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所有者權益的有關規定1.企業籌集資本金有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第三個月內繳清。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無形資產出資(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不得超出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麵淨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2.資本金的確認與作價的有關規定(1)貨幣投資。
貨幣投資一般包括以投資人自有資金出資和以投資人名義貸款向企業出資兩部分。企業必須以實際收到或存入企業當地開戶銀行的金額和日期作為現金出資的記帳依據,而不能以合同、協議規定的現金額和日期記帳。
投資人以外幣投資的,企業應按繳款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作為折合率,也可以按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折合率。
(2)實物投資。
對實物投資,企業的合同、協議、章程中必須明確規定,附件應包括的種類、數量、質量標準在內的實物詳細情況及投資人未達到投資標準的經濟責任。
投資人以實物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須出具擁有資產所有權和處置權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投資人不得以租賃的資產或者已作為擔保物品的資產進行投資。
中外合資企業中,中方投入的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重新作價後作為對企業的投資。
外商以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進行投資的,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①為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技術性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③作價不能高於當時國際市場價。
同時,外商還應提供製造廠商或銷售商的發票及有關費用支出單據。
(3)工業產權與專有技術投資。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或商標權等。專有技術則指工業上實用的、先進的、未經公開的、未申請專利的知識和技巧。
外方投資人投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①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的產品。②能顯著改變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③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投資,其價值根據合同、協議或企業申請書的約定,以及企業負擔的有關費用作為原價。
無形資產在投資計價時,須有相關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複印件、作價計算根據、標準等。其中專有技術、經營特許權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有權認證的機構或中國注冊會計師評估確認。
(4)場地使用權投資及作價。
中方投資者以場地向合營企業投資,其作價標準須由財政部門確定,以此投資分得的利潤,要按規定上繳財政部門。
場地使用權價值應以合同確定的價值計價,投資日期為場地實際使用日期。
3.企業實收資本一經確認並記帳,無論以後外匯牌價有何變動,均不進行調整4.資本公積金的來源及用途資本公積金的來源主要是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資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麵淨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
資本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金。
5.盈餘公積金企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應根據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扣除“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三個項目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盈餘公積金用途,轉增資本金或彌補企業虧損,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金的25%。
6.未分配利潤有關規定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留於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繳納銷售稅金,結轉銷售成本並加減營業外收支後形成企業利潤,在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或彌補虧損),提取盈餘公積金,計算應支付利潤及應上交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特種基金等以後,到年度終了,企業將全年實現的利潤總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虧損則相反;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明細科目。結轉後,“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為未彌補的虧損,貸方餘額為未分配的利潤。
企業年終結帳後發現的以前年度會計事項,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損益的,也應在“未分配利潤”中核算。調整增加的上年利潤或調整減少的上年虧損,記入貸方,調整減少的上年利潤或調整增加的上年虧損,記入借方,餘額反映曆年積存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所有者權益審計中常見錯弊表現(1)在國家、企業、外資、個人等投資主體中,企業在產權登記、清算、評估之時,借機侵占國家資產,減少國有財產數額,特別是這次新舊會計製度接軌過程中,企業沒有將固定資產折舊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專項撥款以及流動基金等轉作“實收資本一國家資本”,沒有按企業原來資金渠道確定企業資金產權歸屬,或借“資本公積”侵占國家投入資金。
(2)投資資本計價不準,造成實收資本不實。在貨幣投資中,企業實際還未收到投入貨幣資金,就以合同規定金額、日期增記實收資本,造成實收資本虛增。
(3)企業在籌建期間,實收資本等於注冊所需資本,待正常營業後,又將投資資本抽回,使“實收資本”名存實亡。
(4)企業誤計或有意利用匯率調節以外幣投資的實收資本,如將外幣以當日最低價折算人民幣,登記實收資本。
(5)以實物投資時,其實際價值實際遠小於投入資本登記價值,虛增投資人權益。
(6)無形資產投資作價不準確,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審批、評估,且非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並非中國所必須,不適應中國現實條件。
(7)企業將接受捐贈固定資產、資金,資產評估淨增值等沒有相應增加“資本公積”,而是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衝減成本費用或當期收益。
(8)企業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數額小於登記規定的最低限額,即不符合以下規定:生產性公司不得少於三十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商業公司不得少於五十萬元;以零售業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三十萬元,谘詢服務公司不得小於十萬元,其他企業法人不得少於三萬元等規定。
(9)企業溢價發行股票,其溢價淨額沒有按規定轉作資本公積、而是轉作發放股利等。
(10)在分擔收益和承擔經濟責任的核算中,如資本公積的資本化,沒有按投資者投資比例分配,而是收益分配傾向企業、個人所有者,風險承擔傾向國家資本承擔。如資本公積轉作實收資本,沒有按出資比例增加各投資人權益。
(11)提取盈餘公積時間或比例不正確,如在納所得稅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比例大於或小於10%。
(12)“本年利潤”核算不正確,特別是少計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造成利潤虛減,漏繳所得稅。
在彌補虧損過程中,企業用所得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已超過五年,仍繼續在所得稅前列支彌補虧損額。
企業稅後利潤漏繳國家規定的有關特種基金。
實收資本審計的方法和內容所有者權益審計包括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
審計。
企業籌建期間,實收資本審計應側重於投入資本的真實性、價值確定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如期投入。
(1)1993年7月1日我國新舊會計製度正式接軌。實行新的會計製度後,重點應審計在接軌過程中,企業是否準確劃分現有資產的歸屬。有無侵占、削弱國有資產現象。
通過審查原會計製度中企業“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專用撥款——挖革改撥款”
等科目的真實性,確定企業資金來源渠道和金額,與轉軌後企業“實收資本”
明細帳核對,驗證企業是否正確核算、結轉國家投入和其他單位投入資本金額,特別注意有無少計國家投入資本,有無將應屬國家投入資本如更新改造基金、專用撥款——挖革改撥款及科技三項費用撥款等計入其他單位投入資本,或轉入“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等,造成少計、漏計、轉移國有資本現象。
通過審查企業固定資產在轉軌過程核算的正誤,驗證企業有無減少實收資本中國家投入資本現象。由於新舊會計製度對固定資產的確定標準不同,企業一部分原固定資產將轉為低值易耗品。這時企業很可能在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中,同時衝減固定基金,從而減少實收資本中國家資本金額。可以通過對比新舊固定資產目錄,核定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部分的價值,再審查其調帳的帳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相應減少固定基金,就能驗證企業在固定資產調帳過程中,是否減少了國家投入資金。
(2)企業籌建期間,應通過審閱實收資本帳戶、銀行存款和合同、協議等,查證各投資主體的投資是否如期到位,有無逾期應投未投,有無企業在實際未收到投入資金情況下,按合同、協議時間登記“實收資本”的現象,有無資金已實際投入而企業未入帳問題。
(3)通過對比有關部門核定企業注冊資金是否符合國家對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查證企業經營能力是否真實。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對各類企業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生產性公司不得少於三十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五十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不得少於三十萬元;谘詢服務公司不得少於十萬元,其他企業法人不得少於三萬元。
(4)通過審查“實收資本”科目、原始憑證、價值確認資料等,查證實收資本計價是否正確。特別應注重外商投入設備價格是否為國際市場公認價格,是否存在偏高現象;無形資產有無權威評估機構價值確認證明。無形資產投資比重是否在注冊資金20%以內,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如商譽隻有在兼並時才予資本化等。
(5)企業運營期間,應通過對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盤查等方法,審查投入企業資金有無在運營初期就被投資人抽回的現象,使企業注冊資金名不符實,投入資金隻是“名義”資金的現象。
總之,對實收資本真實性、合理性審計中,應側重對實收資本增減變化的原因、計價證據和是否如期投入資本的審查,其方法主要是複核和驗證。
在用外幣核算投入資本情況下,還應注意是否正確進行匯兌核算,采用的匯率是否符合協議、合同或財務製度等有關規定;是否由於匯兌核算而虛增或虛減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金審計的方法和內容(1)根據對資本公積貸方的審查,查實企業資本公積增加的原因,針對資本公積增加的不同渠道,審查其來源是否正確,增加額是否準確。
(2)在有投資活動而增加資本公積的核算中,應複核其資本公積的增加是否正確。
投入的機械、設備等,評估確定價值大於投資者投入約定的價值。大出的這部分價值就是資本公積額。針對這樣形成的資本公積,主要審查評估確定價值是否真實,是否有正式的國家規定的權力部門出具的評估證明;其“實收資本”的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等事先的約定金額,資本公積額是否為評估價值與約定金額的差價等。
(3)對於接受捐贈的資產,根據提供的發票帳單或評估證明,審查企業“資本公積”帳中是否相應增加資本公積,以及資本公積增加額核算是否正確。
(4)對由於外幣結算而發生的資本公積的增減,應根據合同、協議中約定匯率折算與收到投資當日(或當月某固定日)匯率折算的差額,檢驗資本公積的增減是否正確。
資本公積增(減)額=實收資本日投資折算金額-約定匯率投資折算金額(5)對因資產評估而引起的資本公積的增減,應首先審查其評估機構是否為國家指定機構,其次審查評估業務是否在企業發生兼並、清算、驗收或調帳等情況時進行的。企業自行對財產進行評估而產生的增值不能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6)對資本公積減少(即借方)的審計,主要審查其原始憑證中企業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的根據,即將董事會批準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金額和方式,與企業實際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金額和方式進行對比,核實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金額和方式是否正確。審查其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有無借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名義轉銷企業財產等現象。
盈餘公積金審計的方法和內容(1)在我國新舊會計製度接軌過程中,企業應將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及承包風險金等轉入“盈餘公積”。通過審查企業舊會計製度核算中上述資金淨額總和,驗證企業是否將上述資金全部轉入“盈餘公積”。
(2)結合對企業“營業外支出”、“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的審計,查證企業發生的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息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實際金額。以所得稅後利潤減去上述三項支出,並乘以10%,驗證與企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數額是否一致。如企業多提或少提,應進一步查明其原因。
(3)對企業任意提取盈餘公積,首先審查其是否經過企業董事會批準;其次按批準的比例驗證企業實際提取是否正確,有無與法定盈餘公積提取相混渚現象,多提或少提應進一步審計。
(4)對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應審查其是否有董事會批準文件,查證其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有無借用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名義,轉移企業財產行為。
(5)將盈餘公積金淨值(即提取金額扣除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後),與注冊資金對比,其比值應大於25%,小於50%。否則企業可能存在多提或少提現象。
未分配利潤審計的方法和內容(1)審查企業應交的所得稅以及國家規定稅後應交的特種基金是否已按規定計繳。在資產、負債審計基礎上,審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交納所得稅和特種基金是否及時入帳。
(2)審查企業“營業外支出”,驗證企業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息是否真實、準確;審查企業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和分配投資者利潤是否按規定或董事會會議決定進行,有無先分配投資利潤而後提取盈餘公積。
(3)審查企業是否正確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審查企業虧損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虛報虧損的情況。
通過以上幾項審查,可以驗證企業形成的未分配利潤是否真實。在此基礎上,應調查了解企業未分配利潤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