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悝變法
魏文侯名魏斯,是戰國時期魏國的第一位正式的國君,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據《史記》記載,他於周威烈王二年(前424年)繼承魏氏政權,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與韓景侯、趙烈侯一起被周天子冊封為諸侯。魏國祖先叫畢公高,原本與周天子同姓姬,因武王伐紂後受封於畢地而姓畢。後來畢氏中一個叫畢萬的侍奉晉獻公,獻公滅魏時將魏地封給了他。十一年後獻公死,晉國內亂,畢萬根據封地而改姓魏氏。畢萬的兒子叫魏武子,魏文侯是他的第九代玄孫。魏文侯是一個胸懷大誌的人,“三家分晉”以後,他禮賢下士,任人惟賢,開創了戰國時期的養士之風。他先後任用魏成子(文侯北、名成)、翟璜(名融)、李悝(又名李克)為相,又尊卜子夏(孔子著名的弟子)為師,還禮待田子方、段幹木等社會名流,施行了一係列勵精圖治的政治改革,使魏國日益強盛。魏文侯親手創立了戰國時期的第一個新興中央集權製國家,由國君直接任免的將相統領文武百官,直接委派守令來管理郡縣。他還親自革除有礙於新興勢力發展的舊習陋俗。受到他的開明政策和自強精神的吸引,各地的一大批賢良之材紛紛前來魏國效力。當時這批人中,知名度最高的有吳起、樂羊、西門豹等。他們有的善於領兵作戰,有的善於治理地方,在魏國他們都能人盡其材,做出卓越的成績。
其中李悝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李悝又名李克,相傳是孔子的得意門生子夏的學生,作過魏國的中山令。他在魏為相十年,因向魏文侯提出“盡地力之教”的主張,並為文侯獻“平糴法”而深得文侯的信任。所謂“盡地力之教”,就是要開阡陌,鼓勵農耕。周朝本來是個封建領主製社會,土地所有製施行井田式的國有化製度,這種土地所有製的具體做法是,將土地用溝、渠、道路分劃成井字形方田,中間的良田為“公田”收獲歸領主所有;周圍的劣田為“私田”,收獲為農奴所有。但農奴要先養公田,然後才敢治私事。實際上是一種勞役地租的剝削方式,十分不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李悝的改革就是要開辟這些溝、渠、道路(阡陌),鼓勵自由開墾耕地,增加耕作麵積,培植小農經濟。“平糴法”是為控製糧價穩定市場而製定,為了抵製商賈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搞亂國家經濟,政府把年景分成好年景三等,壞年景三等。好年景時,要求農民在完稅和留足口糧之後,把餘糧按定價售給政府。年景不好時,政府再將存糧以平價售給人民。這些積極的措施,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穩定市場、安定人民生活和穩固國家形勢的作用。李悝改革的另一個方麵,是在政治方麵。他認為:治理國家應當“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提出了“奪**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土”。反對舊有的世襲職祿,主張按照對國家的功勞、貢獻的大小,來決定所授予的官職、奉祿的高低。反對那些生活奢侈、為非作歹,而又無所作為、無能無德的世襲貴族,把他們稱為“**民”,並主張取締他們的封爵和俸祿,用這些來招徠天下有用的人材。嚴格執行賞罰製度,重視對人才的選拔和任用,主張封君也要遵守國家的法令,不得任意役使封地的人民,使封地成為封君單純的奉祿供給處所。李悝的這些政治改革與其經濟改革一樣,從實際上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衣食租稅”,和中央集權的思想,符合曆史發展潮流。這些方針政策使魏國更為強大。到後來,他的學生衛鞅在秦國發動著名的“商鞅變法”,使秦國發展成為能夠統一天下的強大國家,所采用的“鼓勵農功”、“嚴刑峻法”,“中央集權”等一係列措施,無一不是以李悝的法家思想和他在魏國改革的實踐經驗為指導。
李悝所著的《法經》,是在鄭國子產的《刑書》和晉國《刑鼎》的基礎上,加以係統化,理論化而完成的。《法經》的原本早已失佚。根據其他記載可知,《法經》共分六篇:一是《盜》律;二是《賊》律;三是《囚》律;四是《捕》律;五是《雜》律;六是《具》律。李悝認為:“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所以他的《法經》,開首兩篇便以盜和賊為立法對象。《囚》律和《捕》律是專門為劾捕盜賊而製定的章法。《捕》律實際上是對於法律威嚴的確立。《囚》律,實際上是監獄法,以及對於審判程序的規定。所以,《盜》、《賊》、《囚》、《捕》四篇的主要內容,就是對“盜”“賊”進行拘捕、關押的辦法,例如:規定殺人者處死,以及將其全家和妻家的人全部沒收為奴隸,對於“大盜”,輕者要充軍到邊遠地區去,重者要處死。《法經》中還規定了對於在路上拾遺人的,也要砍斷腳趾的律條,可見其法規之嚴峻和詳盡程度,《雜》律實際上是有關特別法的定律,主要規定了對於**、賭博、盜竊官府印信,貪汙、賄賂、僭越逾製和議論政府法令等行為的處罰。其中如:對於群眾集居者,一日則要追問,三日以上則要處死等,可見當時對此類問題的敏感程度以及處罰的殘酷程序。《具》律是根據案情輕重及有關情況,決定從輕處罰或從重處罰的總論性律文,具有對於法律言辭下定義以及對於法律理論加以說明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