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省書
【原文】
漢沛郡民,家貲二十餘萬。一男才數歲,失其母,有一女,不賢。其父病,因呼族人為遺書,令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雲:“兒年十五,以此付之。”其後又不與兒,乃訟之。太守司空何武省其書,顧謂掾吏曰:“女性強梁,婿複貪鄙,畏害其兒,且俾與女,實寄之耳。夫劍者,所以決斷。限以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居,或聞州縣,得以伸理。其用慮深遠如是!”乃悉奪財還子。
【譯文】
西漢時,沛郡有個老頭,擁有家產二十多萬。跟前隻有一個兒子,才幾歲,已經沒有母親了。有個女兒,但心地不好。老頭病重,(恐怕將來女兒要和兒子爭財產,兒子得不到全部財產),因此把族親請來,當著他們,寫了這麽個遺囑:把所有財產給女兒,隻留給兒子一口劍,說道:“等我兒子十五歲了,把這口劍給他。”後來,他女兒沒有把這口劍給他兒子,於是他兒子就告到官府。郡太守,也就是後來當了大司空的何武,仔細看了這遺囑,對掾吏說道:“女兒蠻橫強暴,女婿又貪婪卑鄙,這老頭恐怕他們傷害他兒子,因此決定暫將家產給他女兒,其實是寄存在她那裏的意思。劍,意味著決斷;以十五歲為限,那是估計到他兒子已經長大成人,智力足以維護自己,體力足以保衛自己,一旦告到州縣,就可以為他辯理、作主。這老頭想的竟是如此深遠!”子是,把全部財產斷還給他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