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奇案全集

省書奪財,與翁之子

【原文】

前漢時,沛縣有富家翁,資二千萬。一男才數歲,失母,別無親屬;一女不賢。翁病困思念,恐其爭財,兒必不全。遂呼族人為遺書,悉以財屬女;但餘一劍,雲:“兒十五付之。”後亦不與,兒詣郡訴。

太守何武因錄女與婿;省其手書,顧謂椽史曰:“女既強梁,婿複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財不能全獲,故且付女與婿,實寄之耳。夫劍所以決斷,限年十五,力足自居,度此女婿不還其劍,當聞州縣,或能明證,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

悉奪其財與兒,曰:“弊女惡婿,(按弊字,《通典》作蔽。)溫飽十年,亦已幸矣。”聞者歎服。

按:張詠尚書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將死,子方三歲。乃命婿主其貲,而與婿遺書雲:“他日欲分財,即以十之三與子,七與婿。”子時長立,以財為訟。婿持書詣府,請如元約。詠閱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時以子幼,故此矚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命以其財三分與婿,七分與子,皆泣謝而去。此正類何武事也。

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以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財也。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

【譯文】

西漢的時候,沛縣有個富貴的老人,家產有二千萬。這個老人有一男孩才幾歲,卻死了母親,又沒有別的親屬;有一個女兒卻不賢惠。老人病重的時候考慮,女兒同兒子爭奪財產時,怕兒子一定不會全得到。於是,他就叫來同一家族的人作證寫了遺書,把全部家產委托給女兒;隻留下一把劍,說:“我兒子十五歲時給他。”後來他兒子長到十五歲了,也沒得到劍,兒子就到郡府上訴。

太守何武就拘留審查女兒和女婿;察看老人寫的遺書後,何武回頭對部下官員說:“女兒凶悍蠻橫,女婿又貪婪卑鄙。老人怕他們害死自己的兒子,又考慮兒子應該得到的這筆財產卻不能全部占有,所以暫且把財產給女兒和女婿,實際上是寄存在他們那裏罷了。這把劍之所以能夠起決斷的作用,是因為老人規定出了十五歲,這時兒子完全可以獨立生活了,估計女兒、女婿這時候不給兒子寶劍,兒子就會告到州或縣裏,或許寶劍還是個明顯的證據,能夠伸張正理。這個平平常常、無所作為的人怎麽能像這樣深遠地思謀啊!”

於是,何武把那些財產都要回來給了老人的兒子,說:“這樣的壞女兒壞女婿,憑著這份家產享受了十年,也已經是幸運的了。”聽到何武這樣決斷的人都很感歎佩服。

按語:宋朝尚書張詠曾經任杭州知州。有個富人患病將要死了,他的兒子才三歲。於是就吩咐女婿掌管家裏資財,並且給女婿留下遺書,說:“將來要是想分財產,就把其中十分之三給兒子,十分之七給女婿。”兒子長大成人後,因為財產跟姐夫打官司。女婿便帶著遺書到了州衙,請求按當時說定的辦法處理。知府張詠審閱了遺書,把酒灑在地上祭奠死者,說:“你的嶽父真是個聰明人!當時因為兒子幼小,所以這樣托付給你;不然的話,小小的孩子就死在你手裏了。”於是命令把財產的十分之三給女婿,十分之七留給兒子,兒子女婿都哭著表示感謝,回家去了。這正跟何武的事跡相類似。

所謂嚴明,是指認真堅持法律的原則,同時又能深入體察人情世故。何武把財產全奪回來給了兒子,這叫堅持法律的原則;張詠判決把財產十分之三給女婿,這叫體察人情世故。何武從嚴斷案,因為女婿不按約定把劍還給兒子;張詠明察人情合理判決,因為女婿請求按約定分給兒子財產。雖然小處有區別,大原則卻相同,這些都是嚴明執法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