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傷寒論

卷八 辨可吐第十九

屬性:大法,春宜吐。

春時陽氣在上,邪氣亦在上,故宜吐。

凡用吐湯,中病即(趙本作“便”)止,不必盡劑也。

要在適當,不欲過也。

按∶趙本此處有∶“病如桂枝證,頭不痛,項不強,寸脈微浮,胸中痞硬,氣上撞咽喉,不得息者,此為有寒,當吐之。”注∶“一雲∶此以內有久痰,宜吐之。”一條。

病胸上諸實,(趙本注∶“一作寒”)胸中鬱鬱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涎唾,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遲,寸口脈微滑,此可吐之,吐之,利則止。

胸上諸實,或痰實,或熱鬱,或寒結胸中,鬱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反有涎唾者,邪在下,按之氣下而無涎唾,此按之反有涎唾者,知邪在胸中。經曰∶下利脈遲而滑者,內實也。今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遲,寸口脈微滑,是上實也,故可吐之。《玉函》曰∶上盛不已,吐而奪之。

按∶趙本此處有∶“少陰病,飲食入口則吐,心中溫溫,欲吐複不能吐者,宜吐之。”一條。

宿食,在上脘(趙本作“管”)者,當吐之。

宿食在中下脘者,則宜下;宿食在上脘,則當吐。《內經》曰∶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

病患手足厥冷,(趙本作“病手足逆冷”)脈乍結,以客氣在胸中;心下滿而煩,欲食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吐之。

此與第六卷厥陰門瓜蒂散證同。彼雲,脈乍緊,此雲脈乍結,惟此有異。緊為內實,乍緊則實未深,是邪在胸中;結為結實,乍結則結未深,是邪在胸中。所以證治俱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