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猶太律師為何在律師界獨占鼇頭?
前些年,美國共有律師70餘萬,每483個人中就有1個律師。而在70多萬律師中,20%以上的又是猶太人。現在,其比例還要高,每5個律師中就有3個是猶太人。紐約市律師界的情況對猶太人而言就更樂觀了。最近一項調查表明,全市25000名律師中,60%是猶太人,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分別占18%。大多數猶太律師的原籍是東歐國家,63%的天主教徒律師為愛爾蘭人的後裔,56%的新教徒律師的血統為不列顛和加拿大的。那麽,造成猶太人投身於律師職業洪流的,是些什麽因素呢?對此問題,自然也是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的。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傑拉爾德·克雷夫茨在其題為《猶太人和錢》的著作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認識,但也帶有不大肯定的傾向。
律師在某種意義上,是猶太人稱為家傳手藝的職業。無論在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社會中,猶太律師都業務興隆。前些年,莫斯科的律師中有一牛是猶太人。以色列的律師多得泛濫,世界上沒有任何其他國家能比得上:每405個人中就有1個律師。相比之下,日本每10000個公民中才有一個律師。倘若說美國已經開始感受到律師泛濫的話,其猶太律師的業務卻能夠興旺發達。其原因在於他們擁有一種信奉律法的宗教,也許還有他們毫不理會那種律師泛濫成災的現象。按著美國法學家傑羅爾德,奧爾巴克的認識,美國律師人數的增長是對“我們消費性個人主義、毫不留情的好爭訟,以及毫不調和的異質性”的一種反應。
猶太法的創立發展也許起因於相類似的條件,因為這種立法不僅起著聯絡各部落的作用,而且在3000多年的曆史進程中,它還必須同流散時期形形色色的社會和經濟體製進行抗爭。而《聖經》中的戒律及其注釋、法典、規定和祈禱文書的匯編,構成了猶太法的核心——一個法律實體發展和形成了,卻沒有造福於一個正式的政治國家。
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一個猶太人之所以成為猶太人的,正是這種對猶太法的崇奉,是它給了猶太人以族類的身份。這個法規定著他們行為的一切方麵,引起了無窮無盡的詮釋。這種{塔木德》式的詭辯自然使拉比同時成為爭端雙方的代言人:在整個猶太曆史的大部分時間裏,拉比就是律師。自從亞伯拉罕向上帝挑戰以來,猶太人就一直對專製的權威存有疑問。作為“世界上不公正感的最大的鑒賞家”猶太人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就是為了讓公正取勝,人們必須介入裁決過程。主張一種神聖力量頒布最高命令的觀念,被主張一個同其子民訂有協議的上帝的概念取代了。這是一種革命性的神學概念,它以後又成了一條革命性的政治信條。
不過,對美國猶太人在律師界之所以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的原因,還有其他的觀點。美國社會學家吉姆·曼在他的著作《美國公民自由協會的艱難時世》中的見解就是頗值得敘述的。他認為,猶太人之所以湧入律師行業,也許同他們的氣質和傳統具有重要關係。首先,對第一代或第二代猶太人而言,當律師是一種被人尊重的謀生方式。吃法律之飯不僅可以掙得較多的錢,還可以獲得一種獨立的存在方式。它依靠的是能力而不是關係,是業績而不是資曆。其次,它符合猶太人對學術性反思的偏愛。計劃、鑽研、尊重法律、動腦筋,這些都是猶太人借以謀生或能夠適應的特質。第三,律師職業對猶太人還有一種強烈的哲學上的吸引力。作為千餘年的二等公民,猶太人更加意識到自己的大部分權利和天賦,尤其意識到這些權利的被剝奪。猶太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承認,他們的財產被無償沒收,他們的契約被無端取消,他們的貸款被延期償付,這一切構成了猶太曆史的一部分。它不可避免地使猶太人社團形成了對一切形式的不公正的過敏。對猶太人而言,除了學會把這些一直用來剝奪他們平等和人性的製度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便為失去的權利而抗爭之外,難道還有什麽更好的辦法嗎?
也許,猶太人被律師職業所吸引的原因並不僅僅限於這些,還有其他的。偶像破壞這一古老的理念可能是猶太人的一個重要特質。毀壞偶像觀念始於亞伯拉罕和摩西,而在世俗世界中,直到近、現代還有馬克思、弗洛伊德和愛因斯坦所繼承。在這兩個曆史時期中,偶像即是指那些僵化和無感覺的觀點、概念、意識形態、傳統和習俗。所以猶太律師出現在變革的前沿是不足為奇的。顯然,現代律師有權利和義務同時作為訴訟雙方即原告和被告的代表。因此,在兩個營壘中都可以找到猶太律師。不過,他們的大部分活動都是反對現狀的。無論建構一種全新的商業安排,為公民自由作新的開拓,還是在行使公民天賦權利方麵,猶太律師總是直麵龐然大物似的政府、其他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為個體自由和個人權利而辯護。
總而言之,時至今日,關於美國猶太人在其律師界大顯神通之原因的闡述,枚不勝舉,但究竟誰的觀點更符合或接近曆史事實,誰的觀點距曆史事實較遠一些,或者除了我們前文涉及的原因之外,還有更為深刻的原因尚未被挖掘出來,這些仍然有待於關心猶太文化的各方麵的學者、專家進一步去研究和發現。
(時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