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常識
第一節 我們是基金投資人嗎?
基金投資人是指持有基金單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持有人。他們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基金的一切投資活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一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因此,投資人是基金一切活動的中心。
1、基金投資人的權利
基金投資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單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的決策權。對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投資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資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基金公司的重大決策權利。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投資人隻能通過召開基金收益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但對基金日常決策一般不能有直接影響。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基金投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麵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投資人的義務
基金投資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基金持有人大會是基金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參加。
按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正常情況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發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持有人大會主要討論有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契約,終止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更換基金管理人,延長基金期限,變更基金類型,以及召集人認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