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基金托管人是做什麽的?
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被挪作他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托法規都規定: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機構,即基金托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如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即基金公司)應將基金的證券、資產及現金存放於托管公司,托管公司應為基金設立獨立賬戶,分別管理,定期檢查。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運行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2、基金托管人的資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決定了它對所托管的基金承擔著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責任,因此,有必要對托管人的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概括地說,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相當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基金辦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基金應委托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主要條件如下:
(1)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 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3、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依照《基金辦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托管人除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①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②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③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④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⑤在定期報告內出具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麵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