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必須這樣做

衝突管理

組織中的衝突是在所難免的,因為團體和個人的目標、價值觀和需要並不總能協調一致。衝突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健康組織的標誌,對每一件事都中庸地附和是不自然的,沒有活力的。組織中對各項任務或項目應該有觀念的衝突,不應該壓製不同意見,相反應當將其公開,這是確保深入研究問題解決衝突的惟一途徑。

有一種衝突被稱作創造性衝突,即綜合地審查不同的看法,從而得到一個全新的、或略作修改的觀點、見識、方法的過程,當然前提是信息和看法的交換是客觀的、理性的。如果是個人衝突,那麽結果就是負麵的了。如果衝突變得一團糟,就需要馬上清理掉,而無需做為一個問題認真對待了。

衝突可分為團體衝突和個人衝突兩種。

■ 解決團體衝突

解決團體衝突有三種基本方法:和平共存、妥協和解決問題。和平共存

和平共存的目標是淡化衝突雙方的不同之處,同時強調雙方的共同利益。這種做法鼓勵人們去學習共同生存;在這種狀態下,大量的信息、接觸和意見交換及個人都可以在團體之間自由流動(例如,在總部和分支機構之間,或從銷售部門到生產部門等)。

和平共存是一個令人愉快的理想狀態,但是它在許多情況下卻並不實用。大量證據表明,僅把人們聚到一起並不能切實解決衝突,而改善溝通以及運用其他一些技巧(如合並有交叉的團體)看上去會更有效一些,但若高層管理者說的話人們都聽不進去,這些好主意也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另外,還存在這樣的危險,雖然表麵的和氣暫時掩蓋了實際的問題,但這些問題隨後還會再次出現。妥協

這是指用協商或討價還價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在妥協的狀態下沒有一方徹底輸或徹底贏,這種妥協的做法在本質上是悲觀主義的,它認為並不存在任何“正確的”或“最好的”答案,所謂一致僅僅是容納了雙方不同意見的一致,實際的問題似乎不能由此解決。

解決問題

這是指努力發現解決問題的真正方法,而不僅是容忍各種不同觀點,這就是“創造性衝突”的來源了。“創造”和“衝突”看上去是一對矛盾,但是衝突的狀態實際上可以被用來創造更好的解決方法。

如果要采用解決問題的辦法來解決衝突,那麽解決方法應該由那些對解決方法運行負有責任的人來製定、原因有三:第一,那些相關人員能夠對問題作準確定義,並就解決問題應達到的目標達成一致;第二,這些人可以發展出不同的解決方法,討論它們各自的優缺點;第三,最後大家達成一致,選擇一個較佳的行動方案,並決定此方案應如何執行。

■ 處理個人衝突

處理個人衝突在某種意義上比解決團體衝突更為困難。比如在判斷某衝突是公開的、惡意的,還是微妙地隱蔽著時,強烈的個人感覺常對判斷發生影響,詹姆斯·韋爾(James Ware)和路易斯·巴恩斯(Louis Barnes)曾說:“有效地管理衝突的能力對於成功的管理是至關重要的,當組織利益看上去較高時,個人衝突最為尖銳,但是幾乎所有的組織都任由它們的小問題膨脹為大衝突,管理者麵臨的問題是:在不讓個人危及組織總體業績的前提下,如何將組織成功與壯大建立在個人的不同意見之上。”韋爾和巴恩斯繼續闡述道,個人衝突和組織衝突一樣,是組織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它既不可謂之“好”,也不可謂之“壞”,它可能是破壞性的,但也可能扮演一個創造性的角色,“通常當潛在的衝突被人為地壓製後,問題就會出現,或當衝突升級,超出對立雙方或介入的第三方控製時,問題會更複雜。”

對個人衝突的反應可能是其中一方撤出,讓另一方占據主宰,這就是古典的贏/輸格局,問題通過強製力被解決了,但這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它隻代表了某一個人的觀點,而忽視了對立的觀點,實際上是壓製了不同的觀點。勝利者可能會得意洋洋,但失敗者可能會悲憤,或者一蹶不振,或者決心再次反擊,力圖東山再起,這種格局隻可能會有一個暫時平息,而不會有衝突的終結。

另一個方法是掩蓋差異,假裝衝突並不存在,而實際上並未采取任何措施去解決問題的症結,同樣這也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方法,問題還會重新出現,戰爭還會再次開始。

還有一個方法是:討價還價,然後達成一個妥協,這意味著衝突雙方都作好兩手準備,既準備輸一些又準備贏一些,目標是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但是,討價還價涉及各種戰術、技巧、通常還會適得其反。討價雙方更急於尋求可接受的妥協,而不是達成切實合理的解決。

韋爾和巴恩斯還提出另兩個管理個人衝突的方法:控製和以建設性的態度麵對衝突。

控製

控製的方法包括:阻止衝突雙方相互作用,塑造衝突雙方相互作用的形式,或減少、轉換外部壓力。·阻止衝突雙方相互作用。這是一個當人們情緒激化時采取的策略,它把衝突雙方分開來控製衝突。因此,雖然矛盾仍然存在,但是有關各方能有時間冷靜下來,然後考慮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法,但這隻是一個暫時的權宜之計,之後的衝突可能緩和,也可能更加激化。

·塑造衝突雙方相互作用的形式。這個策略宜在阻止雙方相互作用已不可能時采用。在這種方法下,可采用一些基本原則來處理衝突,比如溝通信息,或先處理一些特定問題。但是,它也僅僅是一個暫時的策略,尤其當人們強烈的情緒僅僅是被壓製而非真正緩解時。

·個人谘詢。這一方法並不強調衝突本身,而是將重點放在兩個人的反應上,它給人們一個機會放鬆對立的緊張情緒,鼓勵他們想出解決衝突的新方法,但這個方法並不強調衝突的本質,即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因此相對而言,建設性對抗更有利於衝突的長期解決。

以建設性態度麵對衝突

這是一個解決衝突的方法,它把衝突各方聚到一起,最好還有一個客觀的第三方在場,幫助建立一個探討性的、合作的氛圍。

這一方法的目標在於使有關各方理解和探索對方的思維角度和感覺,它是一個建立相互理解的過程,最終目標是一個雙贏的格局。已有的衝突會被正視,但是要建立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要在客觀第三方的協助下,分析有關事實和有關各方的實際行為,各方可以表達自己的感受,但這些感受要根據具體事件和具體行為來分析,而不隻是一味強調想法與動機。

第三方在這個過程中起著關鍵的作用,這也不是一個輕鬆的任務,他們必須就討論的基本規則達成一致意見,這些規則的目標在於提出事實,減少敵對行為;他們必須監督對立情緒的表達方式,鼓勵各方重新找到所麵臨的問題,發現造成目前問題的原因、動機,以達成一個共同的解決辦法。第三方必須避免主觀傾向,支持或看上去仿佛支持爭論中的某一方。他們應采取一種顧問的姿態,如:

·積極聽取各方意見;

·一邊聽,一邊還要觀察;

·通過詢問有關的、無限製的問題幫助人們理解和定義所麵對的問題;

·辨別各方的感受,允許各方表達其感受;

·幫助人們找出所麵對的問題;

·鼓勵人們探討不同的解決辦法;

·讓人們發展他們自己的執行計劃,必要時積極提供建議和幫助。

■ 結論

正如前麵所說,衝突就其本身而言並不值得我們痛心:它是伴隨著進步和變化而產生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現象,應該惋惜的是不能好好地管理、利用衝突、有效地解決問題、以建設性的態度麵對衝突將其解決,打開討論和合作的渠道。

許多年前,一位管理學的先驅瑪麗·帕克·福萊特(Mary Parker Follett)寫了一些有關管理衝突的文章,那些話對今天仍有借鑒意義:“矛盾可以用來為衝突雙方的事業做出貢獻,前提是這些矛盾是用整合的方法解決的,而不是一言主宰或雙方妥協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