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夫妻財產有約定可以避免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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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和小亞係白領一族,二人婚後認認真真地達成了一項家庭理財協議,約定:個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費習慣互不幹涉,個人債務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負擔。夫妻有滋有味地過起“AA”製的家庭生活。

所謂“AA”製,是西方國家存在的一種消費觀,指人們到餐館就餐或參加娛樂旅遊等活動,各自付費的做法。“AA”製起初被我國的一些時尚年輕人接受,現在它已悄然走進越來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財產的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可見,婚姻法認可夫妻財產的約定,隻要約定內容不違法就具有法律效力。當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有約定時從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原則處理。我國婚姻法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保護,體現了對當事人意見的高度尊重。當然,夫妻間的約定也不是絕對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麵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這就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多勞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況出現,凸顯了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約勝於事後爭訟

俗話說:水未來先疊壩。夫妻為了避免財產爭訟,可以采用事先約定形式明確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債務的負擔等問題,以使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保護,防止因婚姻變化受損。

(2)築起一道防範以婚騙財的屏障

社會上總有一些覬覦他人錢財的人,他們選擇先結婚再離婚的手段,企圖分走他人財產。如果婚前對財產有約定,就可以有效保證自己財產的安全,使以婚騙財者的如意算盤落空。

(3)為再婚者重組家庭減少阻力

不論中青年再婚,還是老年再婚,都會麵對一個共同的問題:財產的權屬。特別是老年人再婚,子女最擔心的就是老人名下財產的歸屬問題。此問題若處理不好,既影響再婚老人與子女的關係,也影響新組家庭的穩定。老人選擇婚前財產約定的形式,對自己名下的財產做好妥善處理,子女就不用擔心財產外流而損害自己的權益,也就不會因財產分配而幹涉老人再婚的問題。

(4)促進夫妻真正平等與尊重

過去的婦女在家庭中沒有經濟地位,常處於依附他人的境地。俗話說: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如今婦女們靠自己的工作完全能獨立生存,再無須靠婚姻解決生計問題。所以,當職業女性走進婚姻後,為了保持自己獨立的經濟地位,與丈夫平等地共同生活,也願意嚐試這種個性化的家庭理財“AA”製的生活。這種新的生活方式,使夫妻彼此更平等、更尊重、更輕鬆、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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