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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法律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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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是某進出口公司一分公司副總經理,在公司組建的兩年裏,他吃住均在單位,長時間超時工作,非常勞累和辛苦。周先生在一次體檢時被查出患腎病綜合症。此後,周先生以所患腎病是因工作勞累、積勞成疾所致為由,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然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兩次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周先生先後經一審、二審兩級法院的審理,其要求認定工傷的訴訟均未得到支持。

法律聚焦:工傷的認定

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的情況。

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16條規定了以下3種認定情況: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②醉酒導致傷亡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可見,上述案例中周先生所患的腎病不是職業病,不屬於工傷範圍。工傷認定的範圍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既不能擴大認定範圍,也不能作出任意解釋。周先生的腎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可以依法享受醫療保障,其醫療期間的工資、疾病救濟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案例警示:

(1)對規矩要尊重和遵從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會有許多困惑,會有許多難解的疑團,但找到問題的症結,就得到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拿本案來說,工傷能否認定,就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是客觀的、明確的,有規矩在,何愁畫不出方圓?在規矩麵前,人人平等。規矩不是為某個人製定的,所以,不能因為它不能滿足你的要求,就會為你糾正或修改。不能因為它不合你的利益,就棄置不用。否則,規矩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也實現不了它的價值。麵對法定的規矩,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尊重並遵從。當我們以平和的心態坦然地接受不利的結局時,就會發現,改變的不是規矩,而恰恰是我們自己。

(2)對規矩要掌握並運用

有時候,人們不守規則,是因為不懂規則,不了解規則。如果法律意識提高了,就會主動學習和掌握法律規則。在多了解一些與自己工作、生活、權益保護相關的法規之後,人們的行為與處事自然就有了規矩,並能自如地運用規則來處理和解決相關問題。所以,人們不要覺得法律與我們生活很遙遠,也不要覺得法律很難懂、很陌生。對法律、法規要心存敬畏,但不要心存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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