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訴訟法不容爭吵打鬥非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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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子因小文欠5萬元不還,多次催討;小文則避而不見,東躲西藏。強子心中惱怒,終將小文告到法庭,雙方在法庭審理中發生了激烈爭吵。強子與小文當即在法官麵前扭打一團,使庭審無法繼續進行。法庭對二人分別予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
法律聚焦:妨害民事訴訟
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排除幹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人,可采取有製裁性質的強製手段。民事訴訟要求雙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聽從審判人員指揮,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各項訴訟活動。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製措施有五種,即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
(1)拘傳,是指法院依法強製被告到庭的一種強製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2)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製措施,是指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民事訟訴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予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都應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員可以對其直接采用訓誡並記錄在案,由被訓誡人簽字或蓋章。
(3)責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庭審中,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強令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它比訓誡嚴厲。訓誡隻是口頭批評、教育,還允許行為人留在法庭。審判員可直接適用責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亦可先行訓誡,再視行為人的表現決定是否責令其退出法庭。
(4)罰款,是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采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5)拘留,是指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製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製措施。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民事訟訴法》第101條~103條、第106條對罰款、拘留情節做了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他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4)對司法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予以罰款:(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拘留、罰款。
案例警示:
(1)爭吵不能維護尊嚴
爭吵的場麵世人常見。當人們之間存在糾紛、矛盾,或權益受損時,由於不能心平氣和地麵對,不能控製激動的情緒,就難免發生爭吵。在言來語往中,誰也不願甘拜下風,尖聲厲氣地指責、羞辱,甚至謾罵便一波強過一波、一浪高過一浪。吵架能爭得麵子,維護自尊嗎?恰恰相反,吵架除了加深矛盾,惡化關係,還會使雙方顏麵掃地,尊嚴盡失。沒有人能在罵架中贏得喝彩,贏得他人尊敬。惡毒的語言,汙穢的字眼,隻會使人遠離文明的行列,與惡漢、潑婦為伍。
(2)動武不表示強悍
吵架惡罵的**往往會引起武鬥。人們鬥嘴不解氣的時候,就會手腳並用,暴力不表示強悍,拳頭也解決不了問題,逞一時的匹夫之勇,會鑄終生悔恨大錯。勸世人還是莫作武夫,學會當智者吧。有時,人們可能不善於掌控他人,但卻可以調整自己。實際上,生活中的強者不是能調動、指揮他人的人,而是能善於掌控、調整自我的人。
(3)對法律要有恭敬之心
當糾紛、矛盾不能以非訟的方式得到解決時,人們常常會在法庭上對薄公堂,讓法律來個評判。然而法庭不是鬧市,嬉笑怒罵的鬧劇、拳腳功夫的施展,不能隨意在此上演。法庭的尊嚴不可冒犯。否則,會像本文前述的當事人一樣受到處罰。法律是當今社會調整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基本規範和準則,它是以國家名義頒布的,集中體現了國家的意誌,不僅具有強製性,還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它不允許任何人與其對抗,也不允許任何人藐視和冒犯。所以,人們要對法律心存敬畏,不可無視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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