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屋歸誰有規則法律規定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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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關於住房的處理問題,雙方也十分關注。對這個問題如何處理,法律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一般按照以下一些方法來處理:

第一,對夫妻共有房屋的處理。雙方爭議的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隻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離婚時,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則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的,應當根據雙方住房的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或者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夫妻中的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當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如果雙方的條件基本相同,應當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來處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第二,夫妻個人所有房屋的處理。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夫妻雙方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夫妻當中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約定由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仍然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的另一方確實沒有房屋居住,可以判其暫時居住2年,或者是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其住房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三,夫妻取得部分產權房屋的處理。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了部分產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分得了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應當按照所有房屋產權的比例,按照離婚當時當地同類住房的市場價格,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對夫妻雙方都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果雙方同意,或者是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也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來解決。

第四,夫妻共同居住公房的承租問題。根據1996年2月5日法發(1996)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幹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以後,夫妻雙方都可以承租:一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二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四是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為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是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者聯合購置的公有房屋;七是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者是交回給另一方單位的,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是婚前雙方均租用公房,婚後合並調換住房的;九是有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均有承租情形的。對於夫妻雙方均可以承租的房屋,如果麵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以隔開由雙方分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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