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配偶要離婚需經軍人的應允
-
關於軍人離婚的法律問題,婚姻法第33條以及有關法律有明確規定,這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得到軍人同意,但是,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裏所說的現役軍人,是指具有軍籍的,正在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男女軍人。不包括退伍軍人、轉業軍人和在軍事單位內工作沒有取得軍籍的職工。
這裏所說的“離婚必須得到軍人同意”,這僅僅是適用於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是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應當按照一般的離婚案件處理。
這裏所說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一是軍人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是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是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是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現役軍人的配偶為非軍人的,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時,應當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一般是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的,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後,可以準予離婚。但應當慎重處理,嚴格掌握。
對軍人一方提出的離婚或者是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一般應當先經過當事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審查、調解。在調解和好無效時,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是向被告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這樣的案件以後,按照一般的離婚案件處理。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如果是由於第三者破壞造成的,第三者如果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現役軍人妻子的,按照強奸罪處罰。如果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破壞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應當構成破壞軍婚罪,須依法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