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社會實踐已證明再婚財產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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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是指夫妻離婚或者一方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婚姻無效,在原來婚姻關係消滅以後,又與他人另行結婚。它是以前一次的婚姻關係結束為前提。對再婚者來說,前一次的婚姻,不管是離婚還是喪偶,都是婚姻生活的不幸。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再婚涉及的財產問題比較複雜。有的涉及前婚的子女撫養問題,有的涉及年老後關於自己的贍養問題,還有的涉及對自己的遺產繼承問題等等。有些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阻攔,在很大程度上,是子女怕父親或者母親的財產被另一方騙走,失去了老年時的生活經濟基礎。再婚失敗較多的現象提醒人們,如果再婚,最好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各自現有的財產以及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事先有個明確約定。年輕一點的再婚者,對自己撫養前婚子女的問題、對贍養自己父母的問題、對自己手中現有財產等問題,最好與對方有個約定;年老一點的再婚者,除了對自己手中現有的財產、對自己年老的贍養等問題有個約定以外,甚至還應該約定,如果一方去世了,另一方對財產應當如何繼承、占有等等。對可能出現爭議、產生糾紛的問題,事先想到,用書麵的方式加以約定,這對促進再婚家庭的鞏固,防止日後發生紛爭,以及對雙方子女、親屬的往來,都是大有好處的。

再婚登記好有助婚姻牢

結婚、複婚、再婚,這三個法學術語盡管不完全一樣,但也有相同之處,這就是男女雙方都應當遵守婚姻法關於結婚原則和結婚條件的規定,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從法律上確認夫妻關係,從而使婚姻關係受國家法律保護。至於是否舉行婚禮,這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願。

目前,有些再婚者,特別是年齡大一些的再婚者,不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完全處於一種試婚狀態,像臨時搭夥過日子一樣,能過多長時間就過多長時間,如果因為性格不合等原因,說分手就分手,免得去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隻看到了省事的一麵,可是沒有看到這種非法婚姻關係會帶來許多麻煩的另一麵。

例如有一對老年人再婚,女方嫁到了男方家之後,倆人在一起生活了5年,本來各方麵條件都很好,他們也曾經想過要補辦登記手續,但考慮到已經生活挺長時間了,不登記也照常可以在一起生活,也就一直沒有登記。一日,男人突然因患腦血栓住進醫院,其配偶隻好在身旁照顧,5個月後,老頭兒死亡,於是婚姻關係結束。這時,老頭兒的親生子女趕老太太走,讓她讓出房屋,說這房子是老頭兒的,老頭兒的子女有繼承權,而老太太因為沒有和老頭兒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他們是非法婚姻關係,不存在繼承遺產問題。老太太認為,自己與老頭兒已經在一起生活5年,而且在老頭兒患病、住院期間,是她精心照料的。老頭兒一死就趕她走,這不合情理。這種現象,確實在情理上講不通,但在法律上就能講得通。因為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是非法婚姻,男女雙方確實沒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有的再婚者擔心,履行了再婚登記手續,再婚後,萬一婚姻不長久,會在財產分割上帶來麻煩。其實,這種擔心沒有必要。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財產可以約定。再婚時,可以用書麵形式對財產進行約定。這種約定,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再婚後約定,當然,約定後雙方還可以修改。這樣,就可以避免一些分割財產方麵的爭議。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其好處是多方麵的,不僅是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受國家法律保護,而且登記機關將按照婚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條件進行審查。這樣,可以防止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與他人再婚。如:對方如果與他人的婚姻關係沒有解除,不能與他人再婚,這可以防止重婚或者他人騙婚現象的發生等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有利於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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