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薑的某一方麵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