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才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製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