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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