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司章程
章程是由公司股東共同製訂的全麵規定公司製度的基本規範,是公司的“公司法”。
《公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可見,章程是公司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設立條件的重要依據。
公司章程包含《公司法》強製要求訂明的條款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任意訂明的條款。
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公司組織管理機構和議事規則、公司解散與清算等事項(詳見第2章“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和第3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製定(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或發起人製訂、創立大會通過(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待公司一旦核準注冊登記後,即成為公司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章程。公司章程隻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才有權依法按《公司法》有關規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