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發起人是公司設立的創辦人。
有關發起人的最低人數問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予以具體規定。例如:英國、法國、日本、台灣規定發起人的最低數額是7人;德國規定發起人應為5人以上;美國認為1個人找其他受其控製的人作為合作者是非常容易的,對人數限製極易規避,因此規定可以是1人或幾人。但一般都認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是一個有組織的聯合體,需要至少2人以上的發起人。中國規定發起人應在5人以上。《公司法》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對於發起人的國籍問題,西方國家公司法一般都對發起人必須具備所在國國籍不加以限製,對本國國民與外國人實行同等待遇。但也有一些國家對此作出了一些限製性的規定,如規定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定比例具有所在國的國籍或一定的所在國居留時間,外國人占股份有限公司超過一定比例時要經過批準等。中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國籍有特別規定,發起人中必須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說,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公民或法人在中國境內有居住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才符合要求。這一規定主要在於加強國家對發起人的管理,防止有些發起人自境外來中國騙取資財,損害廣大公民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主要有賴於發起人的努力和行動,發起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負有極重的責任。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發起人即轉而成為股東,其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但若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隻能由其自行承擔。因此,西方各國公司法在規定發起人較重的責任和義務(如連帶認繳股款,公司不能成立時)的同時,規定發起人有取得優先股,獲得報酬等權利。
中國則側重於規定發起人的義務規定,以加強發起人的責任心,保證投資安全。中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義務規定如下:《公司法》第76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公司法》第93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第9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除以上直接規定外,發起人須依法定的設立程序實施一係列行為。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相互之間是一種共擔風險的關係,對所設立的公司負忠誠、公正責任,對投資的股東及債權人也負直接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內容
根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一樣,對公司的信譽和前途有一定影響。
各國公司法一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必須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名稱的選用不可侵犯其他公司的注冊商標權,要符合名稱的法律規定,體現公司的特色。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明確公司的住所,是法律與業務的需要。一個公司沒有住所,就難以有信用和保證使交易夥伴放心進行經濟來往。
(2)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是指公司從事的業務的範圍,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登記注冊及執照上都要明確其經營範圍。隻有在其經營範圍內進行的經濟交往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個公司,若可以從事任務業務,是不可能想象也是不切合實際的,在目前專業化日益細分的情況下,具體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有利於國家的管理與專業的合法經營。
(3)公司設立方式
公司的設立方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發起設立方式還是募集設立方式來設立。
《公司法》第7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公司設立的方式不同,其投資程序,設立手續都不同,因此,明確公司的設立方式十分重要。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的規定,是為了使公眾了解公司情況方便,以作出選擇。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的公開使公眾了解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量,注冊資本則是公司登記成立時登記的財產總額。公司在這方麵的情況,深深影響著公眾對其股票的購買決定。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這些情況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信用及公司能否設立的保證度。
若作為發起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財力雄厚,信譽卓著,管理先進,在股票發行時就具備了一定的優勢,易被看好,在認購公司法規定的資金額上也不會發生困難,公司的設立也會比較順利。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這方麵的規定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牽涉到各階層的利益,購買了公司股票的人或法人成為公司的股東,他享有因投資而獲得的權利,也因此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對股東的權利義務予以規定,可使股東的權益有法律保證,也督促股東依法履行義務,使股東不僅關心自己的收益,對公司的經營也加以關注。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經營決策機關,是公司發展的關鍵部門。對董事會的規定是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在有序的管理下順利進行。對於董事會的組成,西方國家公司一般規定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最低人數為3人以上,此外,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的大小,有些國家還規定了董事會人數的最高限額,同時,規定董事的數目為奇數,以利作出表決。中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公司法中具體規定,再以公司章程的規定作為補充,使董事會在其職責權限內活動。董事會的任期在各國的立法中也往往由法律直接規定。中國公司法對董事的職權、任期都有所規定,若公司章程對此要加以補充,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是董事會進行決議所必須遵循的一係列行為的原則、要求及步驟規定,往往由公司章程加以詳細規定,使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製度化,易於執行。
(8)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以公司名義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的人。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於股東及公司的交易夥伴對其經濟活動作出決定。中國公司法與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一致,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說明,公司的其他任何高級管理成員,無專門規定,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在公司章程中,對監事會予以規定,是由監事會的作用決定的。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雄厚,股東眾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對董事、經理業務執行的監督極為重要。
有了監事會,公司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服務更有了保證。規定監事會的人數及組成比例,權限範圍,任期長短和議事的步驟,可以使監事會依法行使其職權,正常發揮其作用,使股東的合法權益有保障。這些內容,若公司法中無具體規定的,公司章程要加以明確。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利潤分配與股東有最直接的關係,也是股東最關心的問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對其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利潤按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中國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法有送股、配股和派發紅利等,股東可以通過利潤分配情況,掌握公司的生產經營效益及預測公司的發展前景。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這一規定是與公司設立相輔相成、有始有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是指公司消滅其法人資格的原因或情況,清算辦法是指公司解散要進行的一係列清算活動。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事由(參見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的內容)。除公司的合並外,公司的解散步驟、清算組的組成、職權、財產分配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法行事。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
這是為了把有關要公開讓股東了解的公司的情況傳送到股東,關係到股東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通知方法和公告途徑,可使股東和債權人及時了解想知道的信息。
(13)股東大會認為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這是指公司法明確直接規定的公司章程的內容外,經股東大會決議認為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的事項,如經理的執行業務職權範圍,選任方法等。這些事項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基本精神,而一旦這些事項直接寫入公司章程,則具有約束力,公司及股東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