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7.發起人、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發起人應製訂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公司的主要事項有所規定,使以後的組織及行動有章可循。若獲準設立,發起人還需預測和估計公司設立後的發展情況,作出經營估算書使上級機關對公司設立後前景有所了解;進行發起人情況及所認購股份情況的記載,說明是否已達到法定最低認購總股本比例數額。

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會公開募股,發起人必須依法製作招股說明書。“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207條)由於募股麵向社會,認股人眾多,發起人要指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豐富的收支款經驗,可以作為代理人收款,而且,公司向社會募集股份,要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他們負責股份募集的具體操作。中國公司法規定無論代收股款還是承銷股份,均須簽訂書麵協議。《公司法》第89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公司法》第90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發起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時,要由法定驗證機構進行評估作價、核實,以抵作股款,並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使財產權轉歸將建立的公司所有,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而認股人隻能以貨幣出資。此外,《公司法》第84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1)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經營估算書;(4)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5)招股說明書;(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2)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認股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擔任著重要的角色,沒有認股人,就無法募集到剩餘的股份份額,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設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認股人的權利、義務表現在:

認股人在認購股份時應填寫認股書並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認股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銀行繳足股款;股款繳足後,有權要求銀行出具收款單據。

認股人應按規定參加出席創立大會,行使創立大會規定的認股人的權利,通過創立大會了解公司設立情況的進展工作,選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的成員及監督機關——監事會的成員,審查公司設立工作的財務狀況,對有關的事項作出表決,表達自己的意願,對公司不能設立作出決定。

對已作出批準的募股申請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又已經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同時,根據《公司法》第91條第2款規定,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另外,認股人繳納股款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