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五、公司債券

1.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

《公司法》第15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包括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的獨資或有限責任公司。而傳統的公司法著作或公司立法一般隻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公司債券或公司債的問題。

《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兼顧了中國近年來債券管理的實際情況和公司法的國際通行做法。在《公司法》未頒布之前,中國已有十來年的債券發行的曆史,取得了良好的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故在《公司法》中,允許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投資結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至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則無權發行公司債券,以利於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減少債券市場的社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