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股東的權益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和組成人員,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忽視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製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對股東的權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據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享有以下權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並按其出資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其出資或所持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還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3)查閱公司章程、查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比資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紅利;(5)公司終止後按其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法》還通過完善公司的組織機構製度和管理機製來保障股東權益,並規定了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合法權益受侵犯等權利(詳見第2章、第3章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