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司債券的轉讓
流通性是有價證券的重要特征。公司債券不能自由流通轉讓,必將影響其發行。
《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公司債券可以轉讓。
(1)關於轉讓場所。轉讓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如私下轉讓,按有關法規規定,視為非法倒賣,將受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查處。
(2)關於轉讓價格。公司債券的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債券轉讓價格隨行就市、自由協商,是債券市場生存的必需因素。
至於公司債券在發行後,具體允許開始轉讓的時間,《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從以往實踐情況看,有3個月或半年不等。
公司債券轉讓的方式,因債券的種類不同而異。根據《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至於具體的背書方法,《公司法》未明確規定。記名債券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