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司內部管理體製
《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製。”第7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製,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這既是公司製企業的本質要求,也是非公司製企業所不能比擬的優點。
公司製企業實行權力機構、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的內部管理原則。通過規範的企業組織製度,使公司的權力機構、監督機構、決策和執行機構之間相互獨立、權責明確,在公司內部形成激勵、約束、製衡的機製。這種具有製衡機製的內部管理體製使出資者、經營管理者、員工的積極性得以調動,行為受到約束,利益得到保證,達到“出資者放心、經營者精心、員工用心”的效果。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3章的有關規定,公司由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管理機構(董事會、經理),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權力機構的決議和決定公司的日常生產和管理活動,監督機構(監事、監事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從而形成一個相互製衡的科學管理體製。
《公司法》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並規定了職工董事製度和職工監事製度,以及公司職工對重大事項特別是涉及勞動權益的重要決策享有建議權。另外,《公司法》第17條規定:“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這一係列規定體現出了社會主義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