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製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登記成立的公司,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二百三十條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