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關於穀物貿易和穀物法的離題論述
我在結束有關獎金論述的本章以前,一定要談一談,對於安排穀物出口獎金的法律還有和它有關的規章製度的讚賞都是沒有道理的。對穀物貿易的性質還有和它有關的主要不列顛法律的具體考察,就足夠證明我的這樣的說法並非妄自菲薄。這個題目的非常大的重要性,表明這一離題論述不妨長一點。
穀物商人的貿易主要由四個不同部門組成,盡管有時全部都由同一個人來進行,然而依照它們的性質,有四種截然分離的不同貿易。第一種是完全國內商人的貿易;第二種是供國內消費的進口商人的貿易;第三種是供給外國消費的自己國家產品出口商人的貿易;第四種是販運商人,也就是說,專供再出口的穀物進口商的貿易。
一、國內商人的利益,和人民大眾的利益,不管乍一看是多麽敵對,然而即便是在最大的荒年,也是完完全全一致的。國內商人的利益在於將他的穀價提到年成的實際荒歉所要求的高度,讓穀價再高也絕不可能合乎他的利益。假使把穀價提得太高,他就會過於阻礙消費,使得季節的供應可能多於季節的消費,在下屆收獲開始上市以後還可以維持一些時候,他不僅有因為自然的原因而讓自己的很大一部分穀物遭受損失的危險,而且有時隻得通過比幾個月前更低的價格賣出剩餘穀物。假使不將價格提到應有的高度,季節的供給就可能少於季節的消費,他不會損失一部分他原本能夠得到的利潤,卻會讓人民在季節終了以前遭受痛苦,不僅是遭受稀少的困難,而且是遭受饑餓的恐怖。
人民的利益在於,讓每日、每星期、每月的消費盡可能地和季節的供給保持十分準確的比例。國內穀物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就他所可以判斷的按這樣的比例向人民供應穀物,他就可能將自己的一切穀物賣得最高的價錢,得到最大限度的利潤;憑他的對穀物狀況的了解,和他的對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銷售量的了解,他可以或多或少地準確判斷,人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這樣的方式的供應。不用思考人民的利益,他隻思考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在荒歉的年份,也會被引導到就像有智慮的船主有時隻得那樣對待他的船員一樣,去對待人民。當船主預見到食物逐漸缺乏的時候,他會減少船員的食物供給量。盡管因為過分小心,他有時的行為多於實際的需要,然而比起有時因為沒有遠慮的行為而讓他們遭受的危險、困苦和毀滅來說,船員們因這樣的不便而遭受的痛苦實在算不了什麽。
與此相同,國內穀物商人有時因為過分貪婪而讓自己的穀物價格稍微高於季節的荒歉所要求的,人民因為這樣的行為造成的不便(這樣的行為實際上讓他們免於季節終了時的饑餓)所遭受的痛苦,比起在季節之初因為比較大方的處理方式可能遭受的痛苦來,也算不了什麽。穀物商人自己是因為這樣的過分貪婪而受害最大的;他不僅要麵對通常由此引起的對他的憤怒,並且,就算他可以逃脫這樣的憤怒的後果,他在季節終了時手頭還留下一定數量的穀物,假使下個季節豐收,他也隻得低價賣出。
誠然,假使一大群商人擁有一個大國的一切穀物,他們的利益或許就像人們所說的荷蘭人對待馬魯加斯群島的香料那樣,毀滅或拋棄它的大多數,通過維持剩餘香料的價格。然而,也就是說,哪怕是通過法律的暴力行為,也不可能對穀物建立廣泛的壟斷;在法律聽憑這樣的貿易自由進行的地方,穀物在一切商品中是最不容易為少數大資本買光它的大多數,通過進行囤積或壟斷的。不僅它的價值遠遠多於了少數私人的資本的可以購買的範圍,也就是說,即使他們能夠購買,穀物的生產方式也使得這樣的購買完完全全沒有辦法實現。因為在任何一個文明國家穀物是每一年消費額最大的商品,所以每一年用來生產穀物的勞動量也比用來生產任何其他商品的勞動量更大。當它第一次從地上收獲時,它也必定比任何其他商品分散在更多的人中;這些一切者絕沒辦法就像少數製造商那樣聚居在一個地方,然而必定是分散在全國一切的不同角落。
這些最開始的人們或是在近地直接供應消費者,或者是供應其他的內地商人,由他們去供應消費者。所以,內地的穀物商人,包括農場主和麵包師在內,必定比經營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人數更多,他們的分散狀況讓他們完完全全不可能進行任何廣泛的聯合。所以,假使在歉收年份他們之中有人發現自己手頭的穀物大大多於在季節終了以前按時價所售出的,他絕不可能想到要維持這個價格,讓自己遭受損失,讓競爭者得到一切好處,也就是說,降低價格,通過便在新穀物開始上市以前將自己的穀物脫手。如此而來調節任何一個商人行動的動機和利益,與此相同會調節任何一個其他商人的行動,讓他們全都依照如此而來一種價格賣出穀物:也就是說,依照他們的最佳判斷,最適宜於季節豐歉程度的價格。
凡是認真研究過本世紀或是上兩個世紀歐洲任何地方所受到的糧食不足或饑荒的曆史的人(之中有幾次我們有非常準確的記錄),我相信都可以發現,糧食不足從來不是因為內地穀物商人的任何聯合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而是因為真正的稀少,這樣的真正稀少在某些地方有時或許是因為戰爭的浪費,然而在絕大多數場合乃是因為天時不利;饑荒絕不是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是因為政府的暴力,它想要用不恰當的手段,補救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難。
在不同地區能夠自由通商和交通便利的穀類生產大國,因為最不利的年成所造成的穀類稀少也絕不可能大到足夠造成饑荒;收成最差的年成,假使儉省節約加通過管理,在一年中也可以維持同通常豐收年份普通用比較寬鬆的方式所可以維持的相同人數。對作物最不利的季節,莫過於大旱或是霪雨。然而穀物長在高地和低地,在過於潮濕和過於幹燥的地方同樣都可以種植,所以對一個地區有害的幹旱或霪雨對另一個地區可能有利;盡管在潮濕或幹旱的季節的收成比在氣候適宜的季節要少很多,一個地區的損失仍然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從另一地區的收入得到補償。
在盛產大米的國家,作物不僅要求有非常濕潤的土壤,而且在它的必定生長時期內一定要浸在水中,所以幹旱的影響更加可怕。然而,也就是說,即便在如此而來的國家,假使政府允許自由貿易,幹旱或許也不可能那樣廣泛,以至必定造成饑荒。幾年以前在孟加拉發生的幹旱,或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嚴重的糧食短缺。東印度公司職員們所設訂的某些不合理的規章製度所帶來的某些不明智的限製,或許不免讓這次糧食短缺變成了饑荒。
當政府為了補救糧食缺少帶來的困難,命令一切商人按照它覺得的合理的價格賣出他們的穀物時,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商人將穀物送入市場,這有時或許在季節開始就造成了饑荒;或是在商人將穀物送達市場時,它又使得人民能夠並鼓勵他們迅速消費穀物,以至於在季節結束以前必定造成饑荒。沒有限製的毫無拘束的穀物貿易自由是防止饑荒災難的唯一的有效方法,也是緩解糧食不足困難的最佳方法;因為真正短缺的困難是沒有方法消除的,隻可能給予緩解。沒有任何一種貿易比穀物貿易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也沒有任何一種貿易比穀物貿易更需要有法律的充分保護,因為沒有哪一種貿易比穀物貿易更加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感情緒。
在穀物歉收的年份裏,下層人民把自己的困難歸於穀物商人的貪婪,商人變成了他們憎恨和憤怒的對象。所以在這樣的場合,他非但得不到利潤,還經常麵臨破產的危險,他的穀倉有可能受到群眾暴力的搶劫和破壞。然而,正是在穀物稀少的年份,穀物價格高昂,穀物商人期望獲取他的大部分利潤。他通常和某些農場主簽訂合同,讓農場主在若幹年內按照一定的價格向他供應必定數量的穀物。合同價格是依照覺得是適中的或是合理的價格來商訂的,也就是說,普通的或平均的價格,在最近的各個歉收年份以前,普通價格大概為小麥每誇特28先令,其他穀物的價格依照這樣的比例。所以,在歉收年份,穀物商人按普通價格購入大多數穀物,卻通過高出很多的價格售出。
然而,這樣的特別利潤僅足夠讓他的行業和其他行業處於公平的水平上,僅夠補償他在其他場合受到的很多損失,穀物本身有非常容易腐爛的性質,穀物價格經常有沒有方法預見的波動;單是這樣的情況,似乎就足夠說明,穀物貿易很少有像在任何其他行業那樣發大財的。隻有歉收的年份才可能非常有利,然而在那樣的年份又受到群眾厭惡,這就讓有品格、有財產的人不情願從事這樣的行業。這個行業就由一些次等商人來經營:磨坊主、製粉人、麵包師、售粉商人還有若幹可憐的小販,他們差不多是國內市場上生產者和消費者間的唯一中介人。
歐洲的古代政策對於不利於這樣對公眾有利的行業的群眾厭惡不設法消除,而仿佛給予認可和鼓勵。
愛德華六世在第5、6年的第14號法律規定,凡是購買小麥或穀物然後有意再賣出的人,應被視為不合法的囤積者,初犯判處監禁兩個月,沒收他的穀物;再犯判處監禁六個月,罰款雙倍於他的穀物的價值;第三次犯判處戴枷,監禁期限由國王隨意決定,沒收他一切貨物和牲畜。歐洲大多數其他地區的古代政策,不比英格蘭的古代政策更勝一籌。
我們的祖先仿佛覺得,人民從農場主那裏購買穀物會比從穀物商人那裏購買穀物更便宜,他們擔憂穀物商人在付給農場主的價格之外,還索取格外高的利潤。所以,他們想要完完全全取消他的行業。他們甚至想要阻止任何一種中間人從事到生產者和消費者中間來,這就是他們對自己所稱的穀物販運商行業施加很多限製的用意,凡是沒有獲取特許狀,無法證明他是誠實公平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這樣的行業。依照愛德華六世的法律,一定要經過三個治安推事核準,才可以發給這樣的特許證。然而,即便有了這樣的限製以後仍然覺得不夠,還有一項伊麗莎白的法律規定,隻有一年開庭四次的法庭才有發給特許證的權力。
歐洲古代的政策,是想要用這樣的規則來管理農業——鄉村最大的行業:這樣的規則和所建立的關於製造業——城市最大的行業——的規則完全不同。它讓農場主除了消費者與他的直接代理人——穀物販運商之外沒有其他的顧客,想要強迫農場主不僅從事農場主的行業,還要從事穀物批發商或穀物零售商的行業。反過來,它在很多場合禁止製造商從事商店老板的行業,也就是說,製造商不得零售自己的貨物。它的用意是,用前一種法律來促進國家的通常利益,讓穀物價廉,然而或許並不非常理解怎樣才可以做到這一點。它想要用後一種法律來促進某一部分人——商店老板的利益,覺得假使讓製造商從事零售,售價就會比店鋪老板低廉得多,從而毀滅零售商的行業。
然而,即便讓製造商自己開店,零售他的貨物,他也沒方法比普通的商店老板售價更低。他投入到自己店鋪中的資本,必定是從他的製造業中抽調出來的。為了和他人的營業保持在同一水平上經營自己的營業,他的一部分資本一定要獲取製造商的利潤,然而另一部分資本卻一定要獲取商店老板的利潤。舉例來說,假定在他居住的城市,製造資本和商店資本的普通利潤都是10%,這樣而來,他在自己店鋪中賣出的每一樣貨物都應收取20%的利潤。當他把貨物從自己的工廠送到自己的店鋪時,他一定要按可以把它售予一個商人或店主的價格計值,後者會依照批發來購買。假使他估值太低,就會損失掉他的製造資本當中的一部分利潤。當他從自己的店鋪再把貨物售出時,除非他得到和一個店主賣出時相同的價格,要不他就會喪失掉他的店鋪資本的一部分利潤。
可見,他盡管看起來好像在同一樣貨物上得到了雙倍的利潤,然而因為這些貨物先後為兩種不同資本的一部分,他在所利用的一切資本上隻得到了單一的利潤,假使他所得的利潤較此少,那麽他就是一個虧損者,或者說他所運用的一切資本不與他的大多數鄰人那樣有利。
不允許製造商去做的事情,卻在某種程度上強迫農場主去做:把他的資本分散在兩種不同的用途上;把一部分資本投入到倉庫和幹草場,通過供應市場的不時需求;把另一部分資本投入土地耕種。然而他既沒方法通過少於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來利用後者,與此相同也沒方法通過少於商業資本的普通利潤來利用前者。不管在穀物商人營業中實際利用的資本是屬於叫做農場主的人還是屬於叫做穀物商的人,在兩種場合都要求有同等的利潤,去補償它的一切人這樣來運用資本,通過讓他的營業和其他行業處在同一水平上,並阻止他有興趣很快地改變自己的行業。可見,這樣而來,被強迫去從事穀物商人行業的農場主,沒方法通過比在自由競爭場合其他穀物商人的售價更低的價格賣出自己的穀物。
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資本用在單獨一種營業中的商人,和可以把自己的一切勞動用在單獨一種操作上的工人一樣,有同樣的好處。後者可以達到一種熟練程度,用同樣的雙手,可以完成數量大得多的工作;前者可以得到從事營業,買賣貨物的簡單的、方便的方法,用同樣的資本可以完成數量大得多的營業。一個普通人可以通過低廉得多的價格帶來他的製品,另那麽一個人一般可以通過比把資本和注意力用在各種不同目的上時稍為低廉的價格帶來自己的貨物。大多數的製造商沒方法就像一個精明的活躍的商店老板那樣低廉地賣出自己的貨物,後者的唯一工作是先用批發購進,再通過零售賣出。大多數的農場主更沒方法像一個活躍的精明的穀物商人那樣廉價地向一個城市的或許是相距四五英裏的大多數居民零售穀物,這樣商人的唯一工作是通過批發購進穀物,匯總是在一個大穀倉中,然後把它零售。
不允許製造商從事店主行業的法律,這樣想要迫使資本用途的劃分比原本進行更快。強迫農場主從事穀物商人行業的法律卻想要阻止它進行得那麽快。兩種法律顯然都違反了天然的自由,所以是不公正的;兩者既是不公正的,又都是沒有道理的。任何一個社會的利益在於:這樣的事情既不應給予強製,亦不應加通過阻撓。一個人通過比他的處境所必要的之外的方式來利用他的勞動或資本,絕不可能因為比他的鄰人售價更低而傷害鄰人。他可能傷害他自己,通常說來他總是傷害自己。俗話說,樣樣都通的人絕不可能致富。然而法律應該讓人民去關心他們自己的利益,因為在他們自己當地的情況下他們通常比立法者可以更好地判斷什麽是他們自己真正的利益。
然而,強迫農場主從事穀物商人行業的法律,是兩者中危害最大的。它不僅阻礙對任何一個社會這樣有利的那種資本用途的劃分,與此同時阻撓了土地的改良和耕種。因為讓農場主隻得從事兩種不同的行業而不是一種,也就強迫他把自己的資本分成兩部分,隻有一部分可以用在耕種上。然而,假使準許他可以把自己的一切穀物一經收獲馬上售予穀物商人,那麽他的一切資本就能夠馬上回到土地上,然後用來購買更多的耕畜,雇傭更多的工人,從而更好地改良和耕種土地。因為沒辦法不零售穀物,他就沒辦法不在全年中把大多數資本保留在穀倉和幹草場上,因而沒方法把一切資本用來耕種土地。可見,這樣的法律必定阻礙土地的改良,而沒方法讓穀物售價更廉價,並且因為讓穀物變得更少,必定讓它的售價更貴。
除了農場主的業務之外,穀物商人的營業假使受到恰當的保護和鼓勵,實際上他們是對穀物生產做出最大貢獻的行業。這樣的行業可以支持農場主的行業,就就像批發商的行業可以支持製造商的行業一樣。
批發商為製造商帶來現成的市場,讓他的貨物一經造出很快就可以脫手,有時甚至在貨物沒有造出以前,就可以為他墊支價格,這就讓他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資本、有時甚至是比這更多的資本時常用於製造,因而比把自己的貨物直接出售給消費者甚至零售商時製造出更多的貨物。
因為批發商的資本通常也足夠替代很多製造商的資本,批發商和很多製造商之間的這樣的聯係就使得大資本所有人有興趣去支持大量小資本的眾多的一切人,在可能讓他們遭到毀滅的那些損失和不幸中幫助他們。在農場主和穀物商人之間廣泛建立的同一種聯係,也會產生與此同樣有利於農場主的效果。他們會所以可以把自己的一切資本,甚至比這更多的資本時常用於耕種。
萬一遇到他們的行業比任何其他行業更容易受到的那些意外事故,他們會在自己的尋常顧客中找到富裕的穀物商人,一個既有興趣又有能力幫助他們的人,然而沒有必要就像現在這樣而來完完全全依靠自己地主的寬容或是他的管家的憐憫。假如有可能(或許是沒有這樣的可能的)廣泛地、迅速地建立這樣的聯係,假如有可能馬上把王國的一切農業資本從現今可能流入的每一種其他用途中抽回來,用在它原本的業務,也就是說,耕種土地上,假如有可能很快帶來另一筆差不多與此同樣大的資本去支持並有時幫助這筆巨大的農業資本的運轉,那麽,單是這樣的環境的改變就會給全國土地造成多麽巨大、多麽突然、多麽廣泛的改進,或許是很難想象的。
所以,愛德華六世的法律,就是通過盡可能地不允許任何中間人進入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想要消滅這樣而來的一種行業:它的自由運作不僅能夠最好地緩解穀物短缺的困難,而且,能夠最好地防止這樣的災難的產生,在農場主的行業之外,沒有一種行業可以比穀物商人行業更有助於穀物的生產。
這項法律的嚴厲程度被後來的幾項法律給予了一定緩和,這些法律先後允許,當小麥價格不多於每誇特20先令、24先令、32先令和40先令時,可以囤積穀物。最終,查理二世第 15年的第7號法律通過,隻要小麥價格不多於每誇特48先令,其他穀物的價格依照這個比例,囤積或是再賣出,購買穀物對一切不是壟斷者的人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說,不是在同一市場上在三個月之內再賣出的人。內地穀物商人從來沒有享受過的一切自由,都是由這項法律所賦予的。當今國王(喬治三世)第12年的法律取消了差不多一切其他古代的取締所有囤積者和壟斷者的法律,然而沒有取消查理二世第15年第7號的法律的限製,所以它至今仍然有效。
然而,這項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兩種非常荒謬的世俗偏見:
第一,它覺得當小麥價格高到每誇特48先令,與其他穀物的價成比例時,穀物就有可能這樣被人囤積,從而傷害人民。然而從上麵已經提到過的話,仿佛已經非常明顯,穀物在任何價格都不可能被內地商人囤積到傷害人民;除此之外,每誇特48先令盡管能夠被看做是很高的價格,然而在歉收年份這經常是在收獲之後很快被叫出的價格,此時新的穀物很少有售出的,也就是說,就算是因為無知,也沒方法覺得新穀物可以被這樣囤積,導致傷害人民。
第二,它覺得有一個固定的價格,達到這個價格時穀物就會被人壟斷,也就是說,把他完完全全購入,以便很快在同一市場上售出,從而會傷害人民。然而,假使一個商人在去到某一市場時或者在某一市場上購買穀物時,為了隨後不久再在同一市場售出,那一定是因為他判斷,在那種特殊的場合,市場在整個季節中沒有方法得到這樣充分的供應,因而價格不久就會上漲。假使他判斷錯誤,假使價格並不上漲,他不僅會損失這樣利用資本的一切利潤,而且還會損失一部分資本,也就是儲藏和保管穀物的費用和損耗。所以,他對自己造成的傷害比對別人也大得多,也就是說,即便是對在那個市場他可能妨害了他們購進穀物的人們來說也是這樣,因為這些人能夠隨後在另一個市場日通過與此同樣低廉的價格購買穀物。假使他判斷正確,他不但沒有傷害人民大眾,而且為他們帶來了一項最重要的服務。
假使穀價低廉從而鼓勵他們消費得比季節的真正荒歉所要求的更迅速,那麽,讓他們稍微提早一點感覺到糧食短缺的困難,那就能夠防止他們隨後感受到糧食短缺的痛苦(他們必然要感受這樣的痛苦的)。當荒歉真正到來的時候,可以為人民做得最好的事情就是把這樣的困難在一年的每個月、每個星期、每天之間盡可能平均地分攤。
穀物商人的利益促使他去研究準確地依照他所可以做的做到這一點;因為沒有其他的人能夠得到和他同樣的利益,同樣的知識和同樣的能力去做得就像他那樣準確,所以這項重要的商業業務應該完完全全委托給他,換句話說,穀物貿易,至少它牽扯到的國內市場的供應,應該任它完完全全自由。
通常人對囤積和壟斷的恐怕,能夠和通常人們對巫術的恐怖和懷疑相比。被控犯了後一種罪行的可憐的不幸的人,也和被控犯了前一種罪行的人一樣,都是無辜的,他們並沒有犯下歸罪於他們的災禍。取消對巫術的一切控告的法律,使得任何人都沒有力量去控告他的鄰人犯有這樣的虛構的罪行通過滿足他自己的惡意,仿佛有效地消除了這樣的恐懼和懷疑,因為消除了鼓勵和支持這樣的恐懼和懷疑的巨大原因。支持恢複穀物內地貿易自由的法律,或許也能夠與此同樣有效地消除人們通常對囤積和壟斷的恐懼。然而,查理二世第15年第7號法律盡管存在各種缺陷,或許要比記載在法律書中的任何其他法律對於國內市場的充足供應,對於耕作的增加,做出了更加多的貢獻。
正是通過這項法律,內地穀物貿易得到了它從未享有過的一切自由和保護;不管對於國內市場的供應,還是對於耕作的增加,內地貿易所起到的促進作用都比進口貿易更為有效。大不列顛輸入的一切各類穀物的平均數量和國內消費的一切各類穀物的平均數量的比例,依照那位穀物論文作者的計算,不多於1:570。顯然,為了供應國內市場,內地貿易的重要性和進口貿易的重要性之比必定是570:1。
從大不列顛輸出的各種穀物的平均數量,依照同一作者計算,不多於年產量的1/30。顯然,為了給國內產物帶來市場通過鼓勵耕作,國內貿易的重要性和出口貿易的重要性之比應為30:1。
我對政治算術沒有太大信心,我不想保證這兩種計算的準確性。我提到它們隻不過為了表明,依照最明智、最有經驗的人士的看法,內地穀物貿易和對外穀物貿易相比,後者是多麽無足輕重。設立獎金以前的幾年中穀物價格非常低廉,或許有理由在某種程度上歸因於查理二世的這項法律產生的效果,它是在大概25年前通過的,所以有充分的時間能夠起這樣的作用。
寥寥數語就足夠表明關於其他三種穀物貿易我所要說的話。
供給國內消費的外國穀物進口商的貿易,明顯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應,所以直接有利於人民大眾。它的確會稍微降低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然而不可能減少穀物的真正價值,或它所可以維持的勞動量。假使穀物可以隨時自由進口,我們的農場主和鄉紳可以從自己的穀物得到的貨幣收益在每個年份平均或許要比現在少,現在穀物進口在大多數時間裏實際上是被不允許的;然而他們所得到的貨幣會有更大的價值,可以用來購買更多的豐富貨物和雇傭更多的勞動。所以,他們的真正財富,他們的真正收益,都會同現在一樣,用較小量的白銀來代表;他們還會和現在一樣能夠並且被鼓勵去種植與此同樣多的穀物。
反過來,因為穀物貨幣價格降低而造成的白銀實際價值的上調,會稍微降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它給予發生這樣的事情的國家的產業在一切國外市場上一點好處,從而鼓勵和增加這樣的產業。然而國內穀物市場的大小,必定和生產穀物國家的普通產業保持必定的比例,也就是說,和生產某種其他東西因而有這些東西或它的價格(二者實際上是一回事)能夠去和穀物交換的那些人的數量成比例。然而在任何一個國家,國內市場是距離最近的和最方便的,所以它也是穀物的最大的和最重要的市場。因為穀物平均貨幣價格降低會產生的白銀實際價值的上調,會使這個最大的和最重要的穀物市場擴大,從而會鼓勵而不是抑止穀物的生產。
依照查理二世某頒布的第13號法律,小麥的進口,當國內市場價格不多於每誇特53先令4便士時,每誇特征收課稅16先令;價格不多於4鎊時,征收課稅8先令。前一種價格在過去的一個多世紀中隻有在嚴重的歉收年份才會出現;後一種價格,據我所知,根本就不曾出現過。然而,當小麥上漲到多於後一價格時,這項法律將征收非常高的關稅;當他漲到前一價格以上時,關稅高到不被允許的程度:其他各種穀物的進口,依照穀物的價值來說,關稅稅率差不多是與此同樣高。嗣後的法律把這樣的關稅提得更高。
這些各種各樣的稅,一部分是依照查理二世第某年的法律征收來替代過去的補助稅的,一部分是按新補助稅、1/3和1/3補助稅、1747年補助稅征收的本注中的課稅表完完全全抄自《查爾斯·史密斯/穀物貿易的三篇論文》,第二版,1766年,第81頁。那位作者坦白,這些數字依照“薩克斯貝先生,見他的稅率表”(也就是說,亨利·薩克斯貝,《不列顛關稅,包含這項收益每個部門的曆史和實際記錄》,1757年:第111—114頁),然而除了用不一致不精確的方式把薩克斯貝的便士分數化為整數之外,又抄錯了大麥的第一種稅,豌豆的第二種稅和小麥的第三種稅。——坎南)
這些法律的嚴格執行在收成不好的年份裏給人民帶來的痛苦或許是非常大的。然而在這樣的場合,通常由臨時法律叫停這些法律的執行,這樣的臨時法律準許在有限時間內進口外國穀物。這些臨時法律的製定,足夠表明這樣的通常法律是不恰當的。這些對進口的限製雖是在設立獎金以前規定的,卻是受嗣後建立獎金製度的同一精神和同一原則的調節。
不管這些還有某些其他的限製是多麽有害,然而有了獎金製度以後,限製進口就是必要的。假使小麥每誇特價格在48先令以下或超過不多時外國穀物能夠免稅或是隻繳納小額稅的進口,那麽,為了得到獎金,有人就可能把外國穀物再行輸出,這就讓國家收益受到巨大損失,以推廣自己國家產品的市場為目的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品的市場為目的的製度整個打亂了。
供外國消費的出口商的穀物貿易,必然沒方法對國內市場的豐富供應做出直接貢獻。然而可以做出間接的貢獻。不管這樣的供應的來源大多數時候是怎樣,是來自自己國家生產還是來自外國進口,除非大多數時候生產或大多數時候進口的穀物比國內大多數時候消費的多,那麽國內市場的供應絕不可能豐富。然而在一切尋常的場合,除非可以把剩餘穀物出口,那麽生產者會小心不讓生產的穀物多於國內市場消費所需要的數量,進口商也會小心不進口比這更多的穀物。
市場很少會大量存貨,它通常會存貨不足,因為通過供應市場為職業的人們通常擔憂他們手頭的貨物賣不出去。不允許出口會把國家的耕種和改良限製在供應它自己居民的需要的範圍之內。出口自由讓它可以擴大耕種,來供應外國。
依照查理二世第12年的第4號法律,在小麥價格不多於每誇特40先令時允許穀物出口,其他穀物的價格依照這個比例。查理二世第15年的法律把這樣的自由推廣到小麥價格每誇特不多於48先令;依照法律推廣到一切更高的價格。誠然,這樣的出口須向國王繳納港稅。然而一切的穀物在稅率表中評價很低,這項港稅僅僅是每誇特小麥1先令、燕麥 4便士、一切其他穀物6便士。依照威廉和瑪麗第1年的法律,也就是設立獎金的法律,當小麥價格每誇特不多於48先令時,這項小稅實際上已經被取消;依照威廉三世第11、12年第 20號法律,清晰地把它取消,無論價格多高。
這樣一來,出口商的貿易活動不僅受到獎金的鼓勵,而且,變得比內地商人的貿易更為自由。依照上麵所說的最終一項法律,穀物能夠在任何價格時囤積出口,然而沒方法為在內地賣出而囤積,除非穀物價格不多於每誇特48先令。已經提到過,內地商人的利益絕不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益背道而馳。然而出口商的利益卻可能,不僅這樣,有時在事實上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相互違背。假使,當他自己的國家正在糧食短缺的境遇下掙紮時,一個鄰國卻在受饑荒,他的利益可能把大量穀物運往這個國家,從而大大加重了自己國家糧食短缺的困難。
國內市場充足的豐富供應不是這些法律想要達到的直接目的,它們的直接目的是,在鼓勵農業的名義下,盡可能地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從而盡可能地造成國內市場上時常的糧食短缺。通過抑製進口,國內市場的供應哪怕在收成十分不好年份,也隻僅僅限於國內產品;通過鼓勵出口政策,當價格上調到每誇特48先令時,國內市場即使在糧食非常短缺的時候,也不允許享受一切國內產物。各種臨時法律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允許穀物出口,在限定時間內取消對穀物進口征收的課稅,這是大不列顛所不得不經常采取的方法,足夠表明它的通常製度是十分不合適的。假如這樣的製度是良好的話,它就不可能經常落到一定要被放棄的地步。
當一切國家全都奉行自由輸出和自由輸入的自由主義製度時,一個大洲中所劃分的不同國家就會像一個大帝國的各個不同省份一樣。在一個大帝國的不同省份之間,依照理性和經驗,內地貿易自由不但是糧食短缺的最佳緩解方法,還是防止饑荒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從一個大洲中所劃分的不同國家之間,進出口貿易自由也起到同樣的作用。洲越大,它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海陸交通越方便,任何一個國家受到這兩種災害的可能性就越小,任何一個國家的收成不好就越有可能由某個其他國家的豐收所解救。然而很少有國家完完全全采用這樣的自由主義的製度。
穀物貿易的自由差不多在各個地方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製,在很多國家還受到這類荒謬規章的約束:它們經常加劇糧食短缺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不幸,讓它變成饑荒的可怕災難。這樣的國家對穀物的需求經常變得這樣巨大和緊迫,讓當時也在糧食短缺的情況下掙紮的靠近的小國不敢冒險去供應它們,否則自己也會陷入與此同樣的可怕災難。這樣而來,一個大國的十分不好的政策,可能讓另一個國家覺得,采取原本是最好的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會成為不謹慎甚至危險的事情。
然而,出口的無限自由對於大國的危險性要小得多,在這樣的國家,生產量要大得多,他的供應很少會受到可能出口的任何很大數量的影響。在瑞士的一個州,或在意大利的部分小國,或許有時一定要限製穀物出口。然而在法國或英格蘭這樣的大國,很少可能有這樣的必要。除此之外,阻止農場主把他的貨物隨時送往最好的市場,明顯是為了一個公共功利的觀念,為了某一個國家的理由,放棄尋常的正義法律;隻在最緊迫的場合,立法當局才可以采取這樣的行為,也隻有在這樣的場合它才可以得到寬恕。不允許出口穀物的價格(假使非不允許不可的話),應該總是非常高的價格。
有關穀物的法律在各個地方都可以和有關宗教的法律相比。人民覺得自己對於有關自己今世生活或來生幸福的事情感到有多大興趣,所以政府一定要屈從他們的偏見,並且為了保證公共安寧,建立一種他們所支持的製度。或許正是這個緣故,我們很少能夠看到在這兩個巨大目的方麵建立了一個十分合理的製度。
販運商人,或是進口外國穀物來提供再出口的人,他的貿易有助於國內市場充足的豐富的供應。誠然,他的貿易的直接目的不是在國內市場上賣出穀物。然而他通常願意這樣做,甚至通過比在外國市場上可能期望的價格更低得多的價格;因為這樣而來他就省去了再一次裝卸、運輸和保險的費用。一個國家因為販運貿易而變成了供應他儲存穀物的穀倉和倉庫,他的居民自己是很少會缺乏糧食的。盡管販運貿易可能這樣來促使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然而絕不可能降低穀物的真正價值。它隻會稍微提高白銀的真正價值。
穀物販運貿易在大不列顛事實上是不被允許的:在一切尋常場合,對外國穀物進口征收重稅,他大多數時候並不退稅;在特殊場合,當收成不好有必要用臨時法律停止征稅時,總是不允許出口。很明顯,依照這樣的法律製度,販運貿易事實上在一切的場合都是不被允許的。
很明顯,和設立獎金有關的法律製度,仿佛絲毫不值得人們給予它的讚賞。大不列顛的改良和繁榮,人們經常歸功於這些法律,其實能夠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去解釋。大不列顛的法律賦予任何一個人通過享有他自己的勞動果實的安全,單是這一點就足夠讓任何國家繁榮,盡管這些還有二十種其他的荒謬商業規章;這樣的安全又因為革命而臻於完善,這大體是在和安排同樣獎金的時候。
每個人為了改善他自己的狀況而自然而然地作出的努力,當他具有可以施展的自由和安全時,就是一個非常強有力的原則,單單是它,不借助任何幫助,不僅可以給社會帶來財富和繁榮,還可以克服人類法律的愚昧對它的運作所強加的數不清的無禮阻撓,盡管這些阻撓的效果總是會或多或少地侵犯它的自由或是降低它的安全。在大不列顛,產業是完完全全安全的;盡管它遠遠不是完完全全自由的,卻也和歐洲任何其他地區一樣自由,或者更自由些。
大不列顛最大的繁榮和改良時期是在那些和獎金有關的法律製度建立以後,我們卻不應該把這個時期歸功於這些法律。它也在舉借國債以後。然而國債必然不是繁榮和改良的原因。
盡管和獎金有關的法律製度對於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政策具有完全同樣的趨向,也就是說,在采用這樣的製度的國家讓貴金屬的價值稍微降低,大不列顛必然是歐洲最富的國家之一,然而西班牙和葡萄牙或許要屬於歐洲最窮的國家。這樣的不同的情況很容易用兩個不同的原因來解釋。第一,對於從事金銀出口的西班牙課稅,葡萄牙不允許,兩國對於法律的執行監督非常嚴格,在這兩個很窮的國家,每一年進口的金銀600萬英鎊以上,必定會比穀物法在大不列顛更加直接並且更加有力地降低這些金屬在那裏的價值。第二,這些不好的政策在這兩個國家沒有被人民的廣泛自由和安全所抵消。那裏的產業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安全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事政府和宗教政府是這樣不好,單是它們就足夠讓兩國的貧窮狀況長久地繼續下去,盡管它們的商業規章大多數荒謬和愚蠢,卻也有一些賢明的地方。
現任國王(喬治三世)第13年第43號法律仿佛是對穀物法建立了一種新製度,在很多方麵比過去的製度要好,然而在一兩個方麵或許不是那麽好。
依照這項法律,供國內消費的外國穀物進口在以下情況下免征高關稅:中等小麥價格每誇特達到48先令時,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價格達到32先令時,大麥價格達到24先令時,燕麥價格達到16先令時;替代高關稅的,是每誇特小麥隻征收6便士的小稅,其他穀物的課稅按比例計算。這樣而來,就一切各種穀物特別是小麥來說,國內市場對外國穀物實行開放,價格大大低於過往。依照同一項法律,5先令的小麥出口過去的獎金在每誇特價格高達44先令時不再發放,過去要高達48先令時才不再發放;大麥出口的2先令6便士獎金在價格高達22先令時不再發放,過去要高達24先令時才不再發放;燕麥片的2先令6便士獎金在價格高達14先令時不再發放,過去要高達15先令時才不再發放。黑麥獎金從3先令6便士降至3先令,價格高達28先令也就是說,不再發放,然而過去要高達32先令時才不再發放。假使獎金就像我所想要證明的那樣是不恰當的,那麽不再發放越早越好,獎金越低越好。
同一項法律允許在最低的價格時免稅輸入穀物方便再行輸出,然而一定要存放在貨倉中,由國王和進口人一起加鎖。誠然,這項自由隻賦予了大不列顛的25個港口。然而這些都是主要的港口,其他大多數港口或許沒有供這樣用途的貨倉。
從以上看,這項法律仿佛明顯是對過去的製度的改進。
然而同一項法律對燕麥出口當價格不多於14先令時給予每誇特2先令的獎金。對於這樣的穀物的出口,過去從來沒有給過獎金,就像對豌豆和蠶豆的出口那樣。
依照同一項法律,不允許穀物出口所定的價格是:小麥高達每誇特44先令時,黑麥高達28先令時,大麥高達22先令時,燕麥高達14先令時。這幾種價格仿佛全都太低。除此之外,就通過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的獎金來說,在它停止發放的那些價格上完完全全不允許出口,亦仿佛不當。停止發放獎金的價格,應該要低得多;或者說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出口。
在這些方麵,此項法律仿佛劣於過去的製度。然而,盡管它有諸如此類的不足之處,我們或許能夠,用對梭倫的法律所說的話來解釋它:它盡管本身不是最好的,卻是當時的利益、傾向和偏見所可以做到的最好的。它也許會為未來的更好的法律鋪平道路。